楠木軒

切忌濫設信用黑名單

由 度方針 發佈於 綜合

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會議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為認定、記錄、公開、懲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規範。

在我國着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信用管理手段規範市場秩序,促進社會治理的形勢下,實施信用黑名單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可以有效威懾失信主體,使之“一處失信,處處受限”,進而促使其自覺約束自身行為,不斷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意識。

以司法領域來説,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健全跨部門系統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税務等部門的共享,擴大懲戒覆蓋面,提高懲戒有效性,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數據顯示,截至今年9月末,正在發佈中的失信被執行人有606萬人,限制購買高鐵動車票648萬人次,有706萬人次主動履行了法律義務。

儘管設立信用黑名單具有必要性,而且往往一“黑”就靈,但要指出的是,凡事皆需有度,切忌濫設信用黑名單。從各地各部門情況來看,信用黑名單確實存在設立過多過濫之嫌。比如,有的地方將公園遛狗、偷挖野菜、騷擾動物之類的行為,統統列入“不文明行為黑名單”,在公開場合張貼公佈;還有的信用黑名單管理者工作方式簡單粗暴,不給被納入黑名單者以申訴的機會。

無論行為人的行為與“失信”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繫,一概列入信用黑名單,這種做法值得商榷。説到底,相關責任人恐怕難脱懶政之嫌,若對此聽之任之,信用黑名單的權威與效力未免會大打折扣。這不僅不利於相關領域問題的有效治理,還可能損及行政執法者及其部門的社會形象,而且還與依法治國精神相悖。

令人欣慰的是,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研究了此事。會議決定,堅持依法合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規範和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有序健康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當前,各地各部門有必要對所設置的信用黑名單認真開展一番排查梳理,凡是於法無據的,該取消的應適時予以取消;應予保留的,一定要將之用好,並將與黑名單相配套的懲戒制度落實到位。相關職能部門可加大對信用黑名單制度執行情況的督查力度,確保其用得其所。唯有讓信用黑名單進一步發揮其警示與示範引領作用,才有利於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周慧虹)

內容來自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