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判決要求,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
原告邁克爾·喬丹訴稱,原告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被告喬丹體育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商號、產品和商業推廣活動中使用原告的姓名“喬丹”,對廣大消費者造成了誤導,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百仞貿易公司銷售喬丹體育公司的侵權產品,故構成共同侵權。
被告辯稱:不構成侵權
兩被告共同辯稱,Jordan只是英美國家的一個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對一個英美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享有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
被告註冊並使用“喬丹”商標已有數十年,對“喬丹”商標依法享有商標權。而百仞貿易公司銷售的產品均通過合法渠道進貨,故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構成共同侵權。
法院判決
經審理,上海二中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註冊,並登記了“喬丹”商號,其指向性非常明顯,足以認定其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生混淆的故意,故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而銷售商百仞貿易公司不具備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今後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
據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決:
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澄清兩者關係;
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
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於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採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註明其與前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關聯;
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
喬丹體育公司賠償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
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