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河南駐馬店女子尚尚(化名)與男友辦理婚姻登記時,發現自己早在2004年就“結婚”了。令她大吃一驚的是,經查詢,她在全國5個地方都有結婚登記記錄。經四處奔走乃至將3家婚姻登記部門告上法庭,錯誤婚姻登記問題才得以解決。日前,尚尚終於拿到了夢寐以求的結婚證(據11月18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無獨有偶,11月18日的《檢察日報》也刊載了件類似的事兒:7年前,在結婚登記第二天就捲走彩禮的“冒名新娘”,讓姚先生陷入維權困局:登記撤不了,官司告不贏。直到今年7月,他走進福建省檢察機關申請監督,三級檢察院通過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路線圖”,才成功解決了他的煩心事。
尚尚和姚先生的“婚姻”都是假的、無效的,這是常識。可為什麼註銷起來如此艱難?癥結在於制度還是執行?
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了重婚、未到法定婚齡等婚姻無效的4種情形;第11條規定脅迫婚姻為可撤銷婚姻。但是,對於冒名登記的“婚姻”,其性質該怎麼認定?答案在民法總則裏。我國民法總則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之一,根據這一規定,違法的民事行為無效。結婚屬於民事行為,民事行為無效,婚姻當然無效。
“冒名婚姻”無效,那錯誤登記的效力呢?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冒名結婚進行錯誤登記,屬於內容存在“重大違法”情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為無效行政行為。無效行政行為自始無效且當然無效,一旦發現應予以註銷。事實上,接到尚尚的反映並經查實後,河北定州、圍場兩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就是據此直接註銷了登記。
既然如此,尚尚的另外3件“婚事”怎麼又走上訴訟程序?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從登記機關角度來説,可能有兩個:工作人員只看到婚姻法規定了四種無效婚姻,而不能結合民法總則、行政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準確判斷和處置,從而導致機械執法、僵化執法,這是執法水準有待提升;害怕麻煩,迴避責任,以“婚姻法對冒名登記的情況沒有明文規定,註銷於法無據”為由不予辦理,這就是執法理唸的問題了。雖然我國還設置了訴訟程序,尚尚和姚先生最終都通過法律程序解脱了“冒名婚姻”,但相比於登記機關直接依法辦理,他們畢竟付出了額外的成本和艱辛。
法條永遠無法窮盡所有情況,這就要求執法和司法工作根據具體情形準確適用法律,也期待廣大執法司法人員不斷提升自身素養,尤其是強化為民意識,以更負責、更嚴格、更積極的工作,讓人民羣眾在每一次執法、司法實踐中既感受到公平正義,也體會到更多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