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第一案原告郭兵:技術的應用已經遠遠走在監管的前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鑑於動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紋識別閘機,致使原約定的入園服務方式無法實現,故終審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增判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指紋識別信息。
4月9日,郭兵與動物世界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庭審現場。來源:杭州中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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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迎來終審判決。
主訴人郭兵是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研究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問題多年。2019年,作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下稱動物世界)年卡會員,郭兵收到動物世界的羣發短信,得知入園方式由指紋識別變更為人臉識別,需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
但郭兵認為,人臉識別收集的面部特徵信息屬於個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濫用將極易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不願使用人臉識別系統。
雙方就入園方式、退卡等相關事宜協商未果,後郭兵將動物世界告上法庭。
去年11月,法院一審判決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年卡時提交的面部特徵信息,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鑑於動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紋識別閘機,致使原約定的入園服務方式無法實現,故終審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增判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指紋識別信息。
9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就判決結果和人臉識別信息使用等問題與郭兵進行了對話。
2019年11月5日,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門口。新京報記者 梁靜怡 攝
“不滿意判決,可能會申請再審”
新京報:你怎麼看終審判決?
郭兵:我其實不太滿意。我的訴求之一是確認人臉識別作為唯一入園方式的相關合同條款無效,但二審法院根據合同法駁回了。我認為這是本案的重要訴求,需要進一步的審查。如果能確認這一格式條款無效,動物世界就不能把人臉識別作為唯一的入園方式,相當於間接保護了其他動物世界年卡會員的權利。
宣判之後,我也明確表達了對這一終審判決的看法,我可能會繼續申請再審。
另外在與動物世界的協商過程中,我雖然同意人臉識別是唯一入園方式,但不代表我認可了這一要求的合法性,這是兩回事。我認為我的同意是被迫的,因為動物世界沒有給出其他的入園方式。
新京報:你的訴求還包括動物世界要在第三方鑑定下刪除個人信息,是怎麼考慮的?
郭兵:法院雖然判決動物世界刪除我的個人信息,但這是沒有保障的,因為動物世界刪沒刪,我無法確認。只有在專業的第三方鑑定刪除,才能消除我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的顧慮。
其實,個人信息刪除權的保證在全世界都是一個難題。我和歐美學者交流時也發現,在歐盟,這個問題同樣存在。法院可以支持原告提出的刪除個人信息的訴求,但怎麼刪除還會有問題。因此我個人認為要求第三方鑑定的訴求是合理的,但很遺憾法院沒有支持。
“要認識到使用人臉識別信息存在的風險”
新京報:去年10月人大常委會審議發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對個人信息處理的依據進行了規定,其中就包括“取得個人同意”,應該怎麼區分同意是否是被迫的?
郭兵:在實踐中,消費者其實很難實現“同意”。比如在本案中,如果我不同意人臉識別,就沒法進動物世界。某些消費者可能為了用某個App而被迫同意刷臉,實際上我們是沒有選擇空間的。
本案二審判決中,消費者的選擇權也是焦點之一,這是此前審理沒太涉及的。法院認為,消費者對於是否允許經營者使用自身生物識別信息享有自決權,動物世界只有在消費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收集、使用消費者生物識別信息。
我同意辦理指紋年卡,所以法院認為我的選擇權沒有被限制。但如果這樣認定選擇權,消費者的選擇權很難得到實質保障。因為信息使用方拿出一個隱私政策或公告很容易,但消費者沒得選。
新京報:在個人信息保護中,你認為應如何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
郭兵:選擇權的保障,一方面是消費者要有選擇權,另一方面,消費者也要能認識到使用人臉識別信息存在的風險。人臉識別信息屬於個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濫用將極易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很多消費者對這種風險沒有意識,他們可能會為了便利就輕易選擇。
我認為對於會員卡辦理、小區門禁這些特別敏感的生物識別場景,人臉識別信息的收集是不必要的。在這些場景下,要想全面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就需要技術使用方提供足夠的風險提示,這樣才能逐步培養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是否也可以參考“吸煙有害健康”的提醒模式,讓消費者們瞭解人臉識別信息的使用風險。
新京報:會員卡辦理和門禁還在形式上取得了消費者的同意,但今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部分商家未經同意就收集進店乘客人臉識別信息,您怎麼看這種行為?
郭兵:這種行為是最過分的,完全沒有執行知情同意的規則。雖然企業回應説沒有濫用人臉識別信息,但消費者是沒有能力求證的。這需要監管部門進行深入調查和了解。
從我這次的維權經歷看,個體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是非常脆弱的。一般消費者的維權難度太大了。我自己是法律從業者,也一直在關注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但我的多數訴訟請求也沒有被法院支持。個人不能保護個人信息的時候,監管就變得格外重要。
個人信息保護需提出更細化的規定
新京報:在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中,如何保證個人信息的處理是合理合法的?
郭兵:是否合法要根據具體情況去分析。在3·15晚會曝光的人臉信息收集亂象中,最基礎的知情同意都沒有遵守,這顯然是違法的。在我起訴動物世界的案件中,雖然形式上是知情同意了,但也要考慮到收集個人信息的必要性原則。簡單講,進動物園是否一定要刷臉才可以?現有法律只規定了個人信息收集需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未來還要在此基礎上提出更細化的規定。
另外,現有法律沒有對人臉識別信息和其他類型的個人信息進行區分,缺少對人臉識別信息的特別保護規定。這樣一來,企業可能會覺得與其收集部分個人信息,還不如把包括人臉識別信息在內的所有信息都收集起來,這也是目前人臉識別被濫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京報:你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有什麼建議?
郭兵:接下來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是否可以向特別保護的方向去發展?通過提高處理門檻來進行保護包括人臉識別信息在內的敏感生物識別信息,比如對參與信息處理的企業提出更高要求,明確限定信息使用範圍等。我認為這些措施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臉識別的濫用。
在我看來,目前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已經遠遠走在監管的前面,也走在立法的前面。法律上缺少更細節的規定可能就是監管難的原因之一。
新京報:在實際生活中,你覺得要如何避免強制刷臉或在無意中被刷臉?
郭兵:感覺很難,除非大家自己有風險意識。我認為監管這塊除了執法,還有普法的職責,普及網絡安全的常識和風險很重要。在這方面,我們還需要不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