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入刑一月
檢察機關批捕405人
以法治力量捍衞人民警察執法權威
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襲警罪作為單獨罪名予以明確,並配置獨立的法定刑。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至3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依法批准逮捕襲警犯罪嫌疑人405人、起訴101人,切實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保護人身安全。
一、多與醉酒有密切聯繫
分析發現,襲警犯罪中,多數犯罪嫌疑人系臨時起意實施犯罪行為,且大部分行為人經歷從情緒牴觸演變至言語吵鬧,再逐步發展為肢體對抗,甚至持械對抗的升級過程。其中,因醉酒後情緒失控,對執法民警發泄不滿情緒的佔比較大。如,江蘇省檢察機關辦理的42件襲警案件中,因酒後滋事或與他人發生糾紛,繼而對執法民警實施暴力的佔47.6%;青海省檢察機關受理的3件襲警案件中,4名犯罪嫌疑人均為醉酒後對執法民警發泄不滿。
二、輕微暴力襲警案件佔比較大
該類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常常採用辱罵、推搡、撕扯、毆打等方式阻礙警察執行公務。如,湖北省檢察機關辦理的16件襲警案件中,12件系犯罪嫌疑人使用拳打腳踢、撕咬等輕微傷害行為阻礙執法,佔75%。
三、認罪認罰適用比例較高
隨着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不斷提高,執法警察對現場執法記錄儀的使用逐步規範,該類案件大多有現場錄音錄像作為直接證據。在堅實的證據基礎面前,犯罪嫌疑人往往無法辯駁,積極主動選擇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另外,大多數因酒後情緒難控而實施襲警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清醒之後或經批評教育後能認識到自身錯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並賠禮道歉。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在充分開展調研的基礎上,加強對司法實踐中遇到問題的梳理和分析。特別是對一些檢察機關反映的襲警罪犯罪對象、暴力程度認定、入罪標準把握等法律適用問題,最高檢將及時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出台指導意見等方式,進一步統一司法執法標準。最高檢還將進一步加強對下級檢察機關類案辦理的業務指導,適時發佈典型案例或指導性案例,進一步明確案件辦理標準和要求,提升案件辦理質效。針對該類犯罪反映出的犯罪嫌疑人自身規則意識不強、法治意識淡薄、對襲警罪不瞭解等問題,各地檢察機關將繼續充分利用“兩微一端”、法治教育課堂等多種宣傳平台進行廣泛宣傳,多方面、多角度闡明襲警行為的違法性和嚴重危害性,使人民羣眾更加理解、支持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促進形成“尊法守法、敬重執法”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