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一行為,或被罰5000元!

從7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將正式施行,其中明確規定,禁止攜帶電動車及電池進入室內充電,被責令改正後拒不執行的單位和個人,最高將被處以五千元的罰款。新修的《實施辦法》規定,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為其及其電池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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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 鄧天峯:對處罰單位和個人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它的目的就是提高全民消防意識,減少火災發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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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還明確,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記者在走訪中發現,深圳不少社區和小區,都設置了“智慧便民充電站”,市民將電動車停放好後,只需要插上電源,掃描二維碼即可充電,充滿後自動斷電,整個過程十分方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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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統計,今年一季度,發生電動自行車火災3777起,同比上升35.9%。目前除廣東外,安徽、河北等地也出台了電動車管理相關法規,規範集中停放和安全充電等問題。

(央視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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