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維護人民羣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淨化市場消費環境,1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衞生健康委、海關總署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一些含金(銀)箔金(銀)粉類物質(以下簡稱金銀箔粉)食品在市場上出現,成為消費噱頭,存在食品安全風險。根據我國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金銀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劑,不能用於食品生產經營。
《通知》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食品安全監管,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銷售者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售賣含金銀箔粉餐食。《通知》要求,要嚴格網絡交易監管,督促網絡交易平台嚴禁平台內經營者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加強對“含金銀箔粉食品”“可食用金銀箔粉”的網絡交易監測,及時督促網絡交易平台依法採取下架等處置措施;嚴格廣告監管,嚴厲查處以食品添加金銀箔粉為噱頭宣揚奢靡享樂、拜金主義等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廣告宣傳行為等。《通知》要求,各級海關部門要嚴格進口食品安全監管,督促食品進口商落實主體責任,不得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已經進口的,立即停止銷售。
《通知》明確,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虛假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相關違法行為一經查實,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強調,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教育,組織專家開展健康解讀,適時發佈消費提示,倡導科學理性消費。鼓勵社會各界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積極營造良好消費環境,堅決遏制“食金之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衞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關於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衞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金(銀)箔金(銀)粉類物質(以下簡稱金銀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劑,不能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維護人民羣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淨化市場消費環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嚴格落實主體責任,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使用金銀箔粉生產加工食品,食品銷售者不得采購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售賣含金銀箔粉餐食。
二、嚴格進口食品安全監管。各級海關部門要督促食品進口商落實主體責任,不得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已經進口的,立即停止銷售。
三、嚴格網絡交易監管。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網絡交易平台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平台內經營者資質審核,嚴禁平台內經營者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加強對“含金銀箔粉食品”“可食用金銀箔粉”的網絡交易監測,及時督促網絡交易平台依法採取下架等處置措施。
四、嚴格廣告監管。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嚴厲打擊以食品添加金銀箔粉為噱頭宣揚奢靡享樂、拜金主義等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廣告宣傳行為,依法從嚴查處宣傳食品中添加金銀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療功效等虛假違法廣告。
五、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虛假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相關違法行為一經查實,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強科普宣傳和輿論引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教育,組織專家開展健康解讀,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適時發佈消費提示,倡導科學理性消費。鼓勵社會各界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積極營造良好消費環境,堅決遏制“食金之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衞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2022年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供稿:食品生產司
審核:曾 悦 劉倩男
製作:刁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