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5日電(記者劉慧)證監會15日發佈了《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處罰辦法共41條,主要包括5項內容。
一是明確立案程序和執法權限。發現違法線索,符合相關條件的,應當立案。為保障行政處罰工作依法順利開展,進一步明確、細化了執法權限和措施,包括凍結、查封、扣押、封存、限制出境、限制交易、要求有關主體報送文件資料等措施的實施,以及不配合調查的情形及後果。
二是規範調查取證行為。進一步明確了物證、書證、當事人陳述、電子數據等主要證據類型的調查取證標準和要求,規範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對特定情形下的證據轉換以及委託中介機構等提供專業支持作了規定。
三是完善查審機制。證監會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對按照規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審理意見、進行法制審核。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內作出,有特殊情況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是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通過文字記錄等形式對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歸檔保存,對容易引發爭議的執法過程可以進行音像記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應當依法進行法制審核;行政處罰決定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予以公開。
五是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和對執法人員的監督。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閲卷等權利。執法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濫用權力或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