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對象是誰?救助費用覆蓋哪些?託底措施有何變化?《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看點
新華社北京11月22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明確救助對象範圍、救助費用保障範圍、起付標準和救助比例等。
“要重點平衡好效率和公平、共濟與託底的關係,築牢中低收入家庭託底保障防線。”國家醫療保障局相關負責同志就醫療保障託底保障誰、如何託、託到什麼程度等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加快形成多層級醫保體系
問:在減輕困難羣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上,有哪些總體考慮?
答:意見聚焦1個目標,即聚焦減輕困難羣眾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夯實醫療保障制度託底保障功能,築牢中低收入家庭基本醫療保障“安全網”,紮實促進共同富裕。
為此,意見明確5項重點舉措,包括科學確定救助對象範圍、強化三重製度綜合保障、統籌完善救助託底保障方案、建立健全防止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注重發揮慈善救助與商業健康保險等補充保障作用。
此外,要強化4個配套措施,從服務、組織、資金、能力等要素保障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包括規範經辦管理服務、強化組織保障、加強基金預算管理、提高基層能力建設水平等。
救助對象範圍進一步延伸
問:救助對象範圍有什麼新變化?
答:對象分類管理更精細。在做好低保、特困、易返貧致貧人口等低收入人口救助的同時,延伸覆蓋低保邊緣家庭、因病支出困難家庭重病患者。意見繼續以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為重點救助人羣,同時規範救助對象管理:
一是優化救助對象分類。以收入困難和醫療費用負擔為導向,細分救助對象類別,明確覆蓋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等低收入人羣。
二是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實施救助。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考慮支出困難因素,將因高額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納入救助範圍,並要求省級相關部門明確認定條件。
三是對地方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允許因地制宜,按照其對應的救助對象身份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起付線以下個人自付費用納入救助保障
問:救助費用保障覆蓋範圍是什麼?
答:意見規範救助費用,滿足基本保障需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規定。
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降低“門檻費”負擔。
對於基本醫療保障政策範圍外的費用,在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中已有統籌考慮,包括穩定鞏固保障水平、綜合降低就醫成本、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等。
託底措施重點向大病慢病患者傾斜
問:在統籌優化託底保障機制上是如何考慮的?
答:意見着眼於促進救助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夯實醫療救助託底功能的相關措施。
除規範救助費用外,意見還確定了基本救助水平。按照經濟越困難、醫療負擔越重,救助水平越高的原則,合理設定待遇支付“三條線”。比如,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原則上取消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支出困難重病患者參照統籌地區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設定不同起付標準,避免救助資金“撒芝麻”。
救助比例上,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按不低於70%救助,其他救助對象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略低於低保的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額也根據基金實際支撐能力合理確定。
同時,意見進一步完善託底措施,重點向大病慢病患者傾斜。從原有住院和門診慢特病保障項目分設、資金分別管理,調整為統一項目、統籌資金、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對經三重製度保障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由地方根據實際對其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再給予傾斜救助。
針對仍有部分特殊重大疾病患者反映負擔較重問題,意見在總體制度設計中做了統籌考慮,包括統籌實施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優化管理服務降低醫療成本、發展補充保障滿足多元需求。(新華社記者彭韻佳、沐鐵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