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追贓究竟難在哪兒

對話人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 彭新林

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 宋偉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 莊德水

《法治日報》記者 趙麗

《法治日報》實習生 顧小妍

□ 對話

腐敗資產易被漂白

很難查清來源去向

記者:反腐敗追逃追贓,既要把人追回來,也要把贓款追回來。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大追贓力度,運用政府合作、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等手段,對境外贓款進行查找、凍結、沒收和返還,努力實現境內贓款“藏不住、轉不出”,境外贓款“找得到、追得回”。

宋偉:我國追逃追贓工作更加法治化、制度化。我國的涉外法律體系也在不斷完善,我國始終堅持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框架下和不同國家進行司法合作,與許多國家簽訂了司法合作條約等一系列國際性的、區域性的、雙邊的、多邊的反腐敗合作協定。

彭新林:在國際追逃追贓過程中還存在很多難點。實踐中,很多腐敗分子往往採用複雜、隱秘的犯罪手段,如通過洗錢、虛假投資、利用離岸公司賬户、非居民賬户協助轉移、在境外成立空殼公司、多賬户資金跳轉等手段,將腐敗犯罪資產轉移至境外,有的甚至直接在海外賬户收受賄賂,這樣轉移至境外的腐敗資產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隱蔽性強,查證比較困難。

記者:有人認為,國際追贓比國際追逃還要困難,因為不法資金的流向多元化,違法所得容易被洗錢、被揮霍,而且各國有關個人財產的法律保護制度、銀行存款隱私制度等方面的規定並不一致。

彭新林:追贓難點主要有四個方面。第一,對腐敗資產違法性的證明難度較大。在腐敗資產“漂白”後,辦案機關很難查清涉案腐敗資產的來源、去向和數額,難以區分哪些是合法資產哪些是腐敗資產,更難向資產流入國證實涉案資產的違法性。如果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實涉案資產的違法性,那麼就無法得到資產流入國執法機構的支持,要將腐敗資產追回來就非常困難。

第二,腐敗資產分享尚未制度化、規範化。資產追回離不開資產流入國的配合和支持。在很多情況下,若沒有資產分享的安排,外國配合我國追贓的積極性就不高甚至會直接拒絕,這樣顯然不利於從整體上維護國家利益。雖然我國加入了不少規定有資產分享條款的國際條約,但資產分享條款更多的是原則性規定,且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很少,尚未建立起務實合理的資產分享機制。

第三,辦案機關尤其是省級以下辦案機關利用國際合作資源進行追贓的經驗不足,參與程度不高,不少辦案人員對相關國際條約以及資產流入國的法律規定、程序要求、證據標準等不熟悉,存在畏難情緒,這也在客觀上制約了地方辦案人員追贓能力的提升。

第四,追贓可能造成我國與資產流入國經濟利益上的衝突。儘管外國不希望自身成為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但幾乎都不排斥資產的流入。特別是在全球經濟增長放緩的大氣候下,外國配合我國追贓的積極性更加不足,甚至還有相關國家的金融機構為腐敗資產流入提供轉賬、結算等便利服務,大多希望通過消極不作為留住“不義之財”。

莊德水:目前,我國在追逃追贓工作中的短板就是相關的複合型人才過於短缺,既懂監察工作又懂國際法的人才較少。但我國正在通過政府合作或者宣言和論壇的方式,提出我國追逃追贓的主張,也希望與其他國家在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方面達成共識。

同時,我國也在利用國際法和其他國家法律的運行規律來開展追逃追贓工作。比如,利用對方國家的移民法對外逃腐敗分子提出起訴,用對方的法律來懲治腐敗分子。

記者:伴隨着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快推進,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相關法律制度也逐步健全,特別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頒佈以及刑事訴訟法再修訂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之後,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問題已得到有效解決。

彭新林:現在的問題是,由於立法規定較為原則、抽象以及配套銜接制度未及時跟上,加之相關實踐經驗缺乏,相關追逃追贓法律制度貫徹實施效果並不理想。

以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增設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為例,本應在追繳跨境腐敗資產、更加有效地懲治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該制度實施以來,實踐中適用極少且適用方式不一,效果不盡如人意。雖然該程序適用極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與立法本身的原則性、模糊性不無關係。儘管2017年最高司法機關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增強了該特別程序的實踐可操作性,但仍存在很多問題,該程序的實施效果也尚待進一步評估。

又如,刑事訴訟法再修訂時確立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存在未明確規定缺席起訴的條件、起訴及送達時限不明、受制於普通程序和境外追逃追贓程序制約等實踐中不宜操作等問題,故其實施效果目前不宜過高估計,其在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方面能否達到預期的立法目的也難以預料。

至於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確實是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也是以服務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為目的,相信會有助於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取得新的更大成效。不過也毋庸諱言,該法主要是狹義上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對於勸返的制度化、規範化以及刑事訴訟移管、聯合執法等方面,該法未有明確的關注,不能提供有效的國內法依據。

提高研判精準程度

創新追逃追贓方法

記者:2月24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召開會議,學習貫徹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精神,研究部署2021年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啓動“天網2021”行動。關於2021年的追逃追贓工作,您預測將有哪些重點?

宋偉:第一個仍然是防逃和追逃追贓一體推進;第二個是注重和更多國家開展合作,減少在逃人員存量,也就是進一步追回紅色通緝令上剩餘的外逃人員;第三個是要對司法和一些合作條約進行更進一步的研究和深化,與更多國家建立更有效的合作框架和合作條約,使我們在未來的追逃追贓工作中有一個良好的制度基礎。

記者:2021年的追逃追贓工作如何加大對國有企業、金融領域新增外逃腐敗分子的追緝力度?

宋偉:首先,要提高對於犯罪案件分析、研判的精準性,結合外逃人員的特徵、犯罪的特點,採取相應的追逃追贓方法;其次,採取更有效的司法銜接合作模式,提升追逃效率,縮短犯罪人員的外逃時間。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495 字。

轉載請註明: 國際追贓究竟難在哪兒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