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新婚妻子被調戲,丈夫反擊致1死3傷,法院:不負刑責!

由 湯生 發佈於 綜合

本文轉自【揚子晚報】;

新婚妻子遭工友酒後調戲

丈夫出言阻止卻被辱罵羣毆

極力反抗之下致一死三傷

事發後因涉嫌故意傷害罪

該男子被司法機關提起公訴

最後法院卻判其無罪!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案情回顧

陳某和妻子孫某來到三亞打工,在某個建築工地當工人。某日,二人正在工地上加班。

突然,同工地的木工周某、容某、容某烈和紀某酒後滋事,調戲陳某新婚妻子孫某,並辱罵圍毆陳某。

陳某在反抗過程中,使用隨身攜帶的摺疊小刀,向周某、容某、紀某等人揮去。混亂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左腹股下方,造成後者左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還致周某輕傷,致紀某、劉某輕微傷。

事發後,陳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在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後,逮捕了陳某。隨後,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陳某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為,陳某是在被圍毆的狀態下實施的防衞,且陳某在防衞中孤身一人,其面對的是三名手持器械的工友,幾位工友手持的器械足以讓陳某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不成立,宣判被告人陳某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

一審判決後

兩級檢察院不服

遂提出抗訴

理由如下

↓↓

從雙方關係和起因看,紀某等人和陳某同為一個工地的工人,平時沒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發當天調戲新婚妻子而引發雙方鬥毆。

從紀某等人選擇打擊的部位及強度看,以及周某因害怕出事,而將鐵鏟扔掉,空手對打,説明紀某等人主觀上沒有要致陳某於重傷、死亡的故意。

法院會因此改判嗎?

結果讓人直拍大腿……

二審判決

本案中,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後滋事,調戲原審被告人陳某的妻子,辱罵陳某,不聽勸阻,使用足以造成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毆打陳某。

陳某作為一個男人,一個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調戲,自己被辱罵並被圍毆之時,用小刀刺、劃正在圍毆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衞的條件。

雖致容某死亡,周某輕傷,紀某輕微傷,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成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律師説法

該案例引發了很多網友的關注,本期《説法》邀請到廣州雲普法團隊成員馬俊哲律師,為我們分析此案件。

劇情演繹

妻子(女主持人飾演): 雖然我是被別人摸了一下大腿,但是你把對方刺死了,這是要坐牢的,你知不知道?

丈夫(男主持人飾演): 如果是我被人摸大腿你能忍嗎?再者説了,三個人圍毆我,如果我不反抗的話,躺下的就可能是我。

馬律師: 他是在被人圍毆的狀態下實施防衞的,而且防衞中他孤身一人,面對的是三個手持器械的工友,幾個工友手持器械,足以威脅他的生命安全 ,反殺是合法合理的。大家要注意了,當你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時候,反抗就一定是正當防衞。

網友看了之後,紛紛給法院的判決點贊,合理合法,讓人心服口服。

法條鏈接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正當防衞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正當防衞條件

1、 不法侵害客觀存在,即正當防衞的起因必須是客觀存在來自他人的不法侵害, 但並不以不法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必要條件。

2、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正當防衞針對的必須是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的不法侵害。 如果針對未發生的“侵害”或已經結束的侵害進行“防衞”,則不屬於正當防衞。

3、 具有防衞意識,即行為人實施防衞行為必須是基於保護合法權益 的動機。

4、 針對不法侵害人,即正當防衞的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是第三人。

5、沒有明顯超出必要的限度, 但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的,沒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來源| 法拉理公眾號、中國普法(zg_pu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