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入刑“個別下調”是一種謹慎調整

□舒聖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即將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10月12日澎湃新聞)

14歲以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引發的血案,每每成為輿論關注熱點,引發巨大社會爭議。支持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民眾很多,大家都懷揣着樸素的社會正義感,認為不能放縱犯罪行為;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刑法學界一些專家認為現行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合適的、恰當的,立法面對洶湧的民意時,要保持謹慎。

的確,做壞事的孩子,外表或許成熟,內心卻遠未形成穩定價值觀,欠缺刑法意義上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因此,未成年人出現了問題,不宜簡單採用刑罰處罰,是國際社會的法治共識,符合國際刑法趨勢。

民眾要求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除了樸素的刑罰報應論,多少還有一點“法律萬能”的思維,似乎只要在刑法上嚴懲,就能解決相應的社會問題。殊不知,“十座監獄不如一座學校”。給被害人保護的同時,不能不考慮施暴者未來的前途與出路,要避免一棍子打死。否則,從社會防衞角度説,過早貼上罪犯標籤的孩子,日後更有可能犯更嚴重的罪。立法註定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就像無論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到幾歲,現實中也一定還會有更低齡的惡性犯罪發生。

此番刑法修正案草案擬“兩條腿走路”,筆者認為,主要意思是兩個層面:其一,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下調,依然是14歲,但不是“一放了之”,要通過刑罰以外手段矯治教育;其二,針對特定情形,可以個案化下調,但只是個別的情形。

顯然,最低刑責年齡的“個別下調”,不同於之前輿論多有提及的“惡意補足”,而是一種程序嚴格的例外安排。雖然最低刑責年齡的“個別下調”究竟要經過怎樣的“特別程序”暫且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個別下調的適用程序會非常嚴格。在既有寬容對待基礎上,謹慎新增個別下調,既維護了刑法穩定,也回應了公眾期待,當屬合適的調整。

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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