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檢發佈指導性案例 涉及假冒註冊商標、侵犯商業秘密等

由 嶽洪秀 發佈於 綜合

本文轉自【央視新聞客户端】;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8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檢察機關辦理知識產權案件相關情況,併發布檢察機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指導性案例。

案例一:鄧某某、雙善食品(廈門)有限公司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被告人鄧某某,被告單位雙善食品(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鄧某某明知從香港購入的速溶咖啡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註冊商標的商品,仍夥同張曉建(在逃)以每件人民幣180元這一明顯低於市場價(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條)的價格,將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條,下同)銷售給被告單位雙善公司,銷售金額383萬餘元。被告人鄧某某、陳某某明知百益公司沒有“星巴克”公司授權,為便於假冒咖啡銷往商業超市,偽造了百益公司許可雙善公司銷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權文書。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陳某某、甄某某以雙善公司名義從鄧某某處購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後,使用偽造的授權文書,以雙善公司名義將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銷售給無錫、杭州、汕頭、烏魯木齊等全國18個省份所轄地市50餘家商户,銷售金額共計724萬餘元。

2019年12月,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單位雙善公司罰金320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鄧某某、陳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五年不等,並對鄧某某等五人各處罰金1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

鑑於此案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無錫市新吳區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後,江蘇消保委依法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消費者權益民事公益訴訟,主張涉案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無錫市中院於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例二:廣州卡門實業有限公司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立案監督案

申請人廣州卡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門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2013年3月,卡門公司開始在服裝上使用“KM”商標。2014年10月,卡門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註冊該商標在服裝、帽子等商品上使用,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在先註冊的商標近似為由,駁回申請。2016年6月,卡門公司再次申請在服裝、帽子等商品上註冊“KM”商標,2017年2月,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在先註冊的商標近似為由,僅核准“KM”商標在睡眠用眼罩類別上使用,但卡門公司繼續在服裝上使用“KM”商標。其間,卡門公司逐漸發展為在全國擁有門店近600家、員工10000餘名的企業。

2015年11月,北京錦衣堂企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申請在服裝等商品上註冊“KM”商標,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在先註冊的商標近似為由,駁回申請。2016年11月,錦衣堂公司再次申請在服裝等商品上使用“KM”商標,商標局於2018年1月核準該申請。後錦衣堂公司授權北京京津聯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使用該商標。2018年1月,京津聯行公司授權周某經營的服裝專賣店使用“KM”商標。2018年5月,京津聯行公司向全國多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卡門公司在服裝上使用“KM”商標,並以卡門公司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報案。南海分局於同年5月31日立案,並隨後扣押卡門公司物流倉庫中約9萬件標記“KM”商標的服裝。卡門公司不服公安機關立案決定,向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撤案。南海區檢察院依法啓動立案監督程序。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卡門公司存在在先使用的事實。卡門公司在錦衣堂公司取得“KM”商標之前,已經長期使用“KM”商標。二是卡門公司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卡門公司在生產、銷售服裝期間,一直沿用該商標,從未對外宣稱是錦衣堂公司或京津聯行公司產品,且卡門公司經營的“KM”服裝品牌影響力遠大於上述兩家公司,並無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故意。卡門公司生產、銷售“KM”服裝的行為不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公安機關立案錯誤,應予糾正。

隨後,南海區檢察院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南海分局撤銷案件,併發還扣押貨物。卡門公司及時出售貨物,避免了上千萬元經濟損失。

案例三:陳某等8人侵犯著作權案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陳某受境外人員委託,先後招募被告人林某、賴某、嚴某等人組建QQ聊天羣,更新維護“www.131zy.net”“www.zuikzy.com”等多個盜版影視資源網站。通過從正版網站下載、雲盤分享等方式獲取片源,通過雲轉碼服務器進行切片、轉碼、增加賭博網站廣告及水印、生成鏈接,最後將該鏈接複製粘貼至上述盜版影視資源網站。其間,陳某收到境外人員匯入的盜版影視資源網站運營費用共計1250萬餘元,各被告人從中獲利50萬至1.8萬餘元不等。

案發後,公安機關從上述盜版影視網站內固定、保全了被告人陳某等人複製、上傳的大量侵權影視作品,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風雲》《瘋狂外星人》等2019年春節檔電影。2019年春節,《流浪地球》等八部春節檔電影在院線期間集體遭高清盜版,盜版電影通過各種途徑流入網絡。

2019年11月,上海市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各處罰金2萬元至50萬元不等。

案例四:姚某等五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2015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姚某安排被告人古某購進打印機、標籤紙、光纖模塊等材料,偽造“CISCO”“HP”“HUAWEI”光纖模塊等商品,並安排人向境外銷售,共生產、銷售假冒上述註冊商標的光纖模塊10萬餘件,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162萬餘元。執法人員現場扣押假冒光纖模塊、交換機等11975件,價值383萬餘元;姚某、古某的違法所得數額分別為400萬元、24萬餘元。

2019年12月,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姚某、古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四年不等,對姚某判處罰金500萬元,對古某等4人各處罰金14萬元至25萬元不等。

辦案檢察官指出,凡在我國合法註冊且在有效期內的商標,商標所有權人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我國法律保護。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假冒在我國註冊的商標的商品,無論由境內生產銷往境外,還是由境外生產銷往境內,均屬違反我國商標管理法律法規,侵害商標專用權,損害商品信譽,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司法實踐中,要加強對跨境侵犯註冊商標類犯罪的懲治,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案例五:金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被告人金某,案發前系温州菲涅爾光學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温州明發光學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主要生產、銷售放大鏡、望遠鏡等光學塑料製品。明發公司自1997年開始研發超薄型平面放大鏡生產技術,研發出菲涅爾放大鏡(“菲涅爾放大鏡”係一種超薄放大鏡產品的通用名稱)批量生產的製作方法——耐高温抗磨專用膠板、不鏽鋼板、電鑄鎳模板三合一塑成製作方法和鎳模製作方法。明發公司根據其特殊設計,將膠板、模板、液壓機分別交給温州市光大橡塑製品公司、寧波市江東精傑模具加工廠、瑞安市永鑫液壓機廠生產。隨着生產技術的研發推進,明發公司不斷調整膠板、模板、液壓機的規格和功能,不斷變更對供應商的要求,經過長期合作,三家供應商能夠提供匹配的產品及設備。

被告人金某於2005年應聘到明發公司工作,先後擔任業務員、銷售部經理、副總經理,對菲涅爾超薄放大鏡製作方法有一定了解,並掌握設備供銷渠道、客户名單等信息。金某與明發公司簽訂有保密協議,並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內、終止勞動合同後兩年內及上述保密內容未被公眾知悉期內,不得向第三方公開上述保密內容。

2011年初,金某從明發公司離職,當年3月24日以其姐夫應某甲、應某乙的名義成立菲涅爾公司,金某為財務負責人。菲涅爾公司成立後隨即向上述三家供應商購買與明發公司相同的膠板、模具和液壓機等材料、設備,使用與明發公司相同的工藝生產同一种放大鏡進入市場銷售,造成明發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22萬餘元。

2019年9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宣判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總枱央視記者 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