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遣返海外船員, 菲律賓尋求加入國際勞工組織"白名單"!

當前,菲律賓正在尋求加入國際勞工組織(ILO)的“白名單”,以幫助菲律賓海員在Covid-19危機期間有更大的出國流動性。

​幫助遣返海外船員, 菲律賓尋求加入國際勞工組織"白名單"!
上個月,菲律賓發佈了2020年第3號決議,該決議批准了菲律賓申請加入名單,以符合國際勞工組織關於簽發海員身份證件(SID)的要求公約。

決議中指出,由於新冠病毒大流行造成的封鎖限制了菲律賓海員的行動,使他們滯留在國外港口,因此菲律賓積極尋求列入國際勞工組織(ILO)“白名單”,以幫助這些海員。

“將菲律賓列入國際勞工組織白名單,將使菲律賓海員享有便利的岸上休假、過境,從其船舶向加入了國際勞工組織C185的成員國港口轉移的特權。”

10月初,菲律賓海外就業管理局(POEA)曾報告稱,由於Covid-19在全球傳染水平下降,在國際水域航行的海上船舶上部署的菲律賓海員人數已“正常化”,但由於很多國家依然實行嚴格的防控措施,致使很多菲律賓籍海員下不了船。

菲律賓勞工部長西爾維斯特·貝洛(Silvestre H.Bello)説,當前第3號決議正在菲律賓外交部(DFA)進行審議,經過DFA審議後,該決議將提交給國際勞工組織日內瓦總部。

關於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勞工組織(英語: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ILO),於1919年10月作為國際聯盟的附屬機構成立,1945年12月14日,成為以國際勞工標準處理有關勞工問題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秘書處為國際勞工局。國際勞工組織的訓練中心位於意大利都靈。該組織實行“三方代表”原則,即各成員國代表團由政府2人;勞動者、僱主代表各1人組成,三方都參加各類會議和機構,獨立表決。截止到2011年3月,成員國已有183個。

國際勞工組織宗旨是促進充分就業和提高生活水平,建立和維護社會正義。該組織曾在1969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歷史

該組織成立於1919年,通過凡爾賽條約的談判形成,最初是國際聯盟的一個部門。二戰後,國際聯盟解散,聯合國成立,它成為一個聯合國的團體。它現在的憲章《費城宣言》從1944年開始採用。

這個組織尋求強化勞工權利,改善工作與生活狀況,製造就業,提供資訊與培訓機會。國際勞工組織的項目包括職業安全與健康危害警示系統,勞動標準與人權項目。

從歷史的角度來説,國際勞工組織已經發揮的功能之一是建立了國際性的勞動條件標準,這成為個別國家的工會和其他運動的基礎。與世界衞生組織等在災難中比較活躍的聯合國組織相比,該組織是比較低調的。

成員資格與組織

成員國包括對1945年11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該組織的新章程生效時當時同時承認新章程的成員國。此外,任何原始的聯合國成員和其後向聯合國承認新章程的任何國家,也可加入。全體與會代表,包括政府的代表,在任何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的三分之二票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可接納其他國家。截止到2011年3月,已有183個成員國。

與其他聯合國專門機構不同的地方是國際勞工組織結合了三方面的治理結構,包括了各國政府、僱主和工人代表。

基本原則

1944年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在美國費城通過的《關於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和宗旨的宣言》(《費城宣言》),重申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勞動者不是商品;

·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是不斷進步的必要條件;

·任何地方的貧困對一切地方的繁榮構成威脅;

·反對貧困的鬥爭需要各國在國內以堅持不懈的精力進行,還需要國際社會作持續一致的努力。

《費城宣言》明確,全人類不分種族、信仰或性別,在自由、尊嚴、經濟保障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謀求物質福利和精神發展,為實現此目標而創造條件應成為各國和國際政策的中心目標。國際勞工組織有義務按照此目標來檢查和考慮國際間一切經濟與財政政策和措施。《費程宣言》通過後,作為《章程》的附件,與《章程》一起成為國際勞工組織開展活動的依據和指導性文件。

結構和職責

結構

國際勞工組織主要通過三個組織機構開展工作,都體現了本組織的特徵:三方結構(政府、僱主和工人)。

1、國際勞工大會。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於每年6月聚集在日內瓦參加國際勞工大會。每個成員國派兩名政府代表、一名僱主代表和一名工人代表參會。通常由各國負責勞工事務的內閣部長擔任團長,並代表其政府在大會上發言,闡述其政府的觀點。國際勞工大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制定和通過國際勞工標準,並作為一個論壇討論全球重要的勞工和社會問題。大會也將通過本組織的預算和選舉理事會成員。

2、理事會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執行機構,每年在日內瓦召開三次會議,討論決定國際勞工組織的政策。理事會制定計劃和預算,再提交國際勞工大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還選舉國際勞工局局長。理事會由28位政府理事、14位僱主理事和14位工人理事組成。其中的10個政府理事席位由主要工業國擔任。其它政府理事則每三年由勞工大會在考慮區域平衡的基礎上選舉產生。僱主和工人分別選舉自己的代表。

3、國際勞工局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常設秘書處和所有活動的聯絡處,它受理事會的監督並接受局長的領導,局長的任期每屆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勞工局僱用的官員有1900多人,來自110多個國家,他們在日內瓦總部和全球40個辦事處工作。此外,還有600多位專家分佈在世界各地執行技術合作項目。勞工局還擁有一個研究和文獻中心以及一個出版社,廣泛出版專題研究論著、報告和期刊。

職責

國際勞工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旨在促進社會公正和國際公認的人權和勞工權益。它以公約和建議書的形式制定國際勞工標準,確定基本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其函蓋:結社自由、組織權利、集體談判、廢除強迫勞動、機會和待遇平等以及其它規範整個工作領域工作條件的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主要在下列領域提供技術援助:職業培訓和職業康復;就業政策;勞動行政管理;勞動法和產業關係;工作條件;管理發展;合作社;社會保障;勞動統計和職業安全衞生。它倡導獨立的工人和僱主組織的發展並向這些組織提供培訓和諮詢服務。在整個聯合國系統內,國際勞動組織擁有獨特的三方結構,即工人和僱主代表作為與政府平等的夥伴參與本組織的活動。

管理機構

理事會決定國際勞工大會的議程,採用草案形式的方案草案和預算草案提交大會組織議決,工作包括選舉產總幹事、請求成員國家提交有關勞工事宜的資訊,委任調查委員會和監督國際勞工局的工等。

最高權力機構

國際勞工大會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5、6月間在日內瓦舉行會議,此會議工作為精心編寫起草公約和建議,經大多數表決後通過並推行。會議並且還決定國際勞工組織的一般政策、工作計劃和預算。閉會期間理事會指導該組織工作,國際勞工局是其常設秘書處。主要活動有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制定公約和建議書以及技術援助和技術合作。

在國際勞工會議每個會員國有四位與會代表:兩位政府代表、一位僱主代表、一位工人代表。所有的代表有個別投票權,並且不論與會代表的國家人口數多寡,所有的票效力皆相同。僱主與工人代表的選擇通常與該國最具代表性的僱主和工人組織相一致。一般來説,工人代表們會協調他們之間的投票,僱主代表也是如此。

國際勞工組織的決策過程意味着公約需要政府支持才會被採用。雖然如此,這並不表示有投票贊同公約的政府最終會批准實行它。例如,臨時工公約(Part-Time Work Convention)雖然在1994年就採用了,但十年以後依舊只有十個國家正式批准它。另一方面,國際勞工組織所認定的八個“基本”公約,就得到相對廣泛的認可。它們已經被大多數的會員國批准,一般稱為國際勞動標準(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主要活動

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活動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從事國際勞工立法。主要體現為制訂公約和建議書。到89屆國際勞工大會(2001年6月)為止,共制訂公約184個,建議書192個。

2、開展技術合作。為擴大該組織的影響,推動國際勞工標準實施,該組織戰後以來逐步發展起技術合作活動。

3、開展勞動領域的研究和傳播信息。勞工局各部門每年結合工作計劃開展大量勞動與社會領域的調研,組織出版有關調研報告和期刊,為會員國提供信息服務。

4、開展培訓和教育。包括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與衞生、人力資源開發、企業社會責任、國際勞工標準等。

5、推進社會保障工作。與一些國家政府及有關部門合作,研究、探索社會保障工作的建立和完善。

6、促進社會就業。通過與一些國家聯合開展就業論壇等形式,交流各國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推動和促進勞工的體面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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