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18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枱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一女子在保險公司投保,查出患了癌症後向保險公司索賠60萬卻遭保險公司拒絕”,這一事件衝上微博熱搜。據瞭解,2019年3月,南京的密女士購買了兩份保額合計60萬元的重大疾病險,同年7月,在醫院被檢測出肺部毛玻璃結節,1年後被確診為肺癌。密女士到保險公司理賠時,對方稱,依據合同,密女士在180天等待期內發病,保險公司免責。
此事引起微博網友熱議,有人吐槽保險公司,“賣保險時説得天花亂墜,理賠時各種審查就為免責”“投保容易理賠難”。也有人説:“保險公司當然要審查,不講誠信、騙保的大有人在。”還有人問:”保險合同那麼長,到底該看哪兒?”“保險公司拒賠千萬別放棄,最後由法院判。”
庭審現場(央廣網發 法院供圖)
密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今年3月15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密女士60萬元。對保險公司來説,原來堅持1分不賠,現在被法院判決全額賠償,真是天壤之別。那麼,法院判決的依據和理由是什麼?獨任審判員獨家回應中國之聲。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3日,原告密女士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並簽訂了兩份基本保額均為30萬元的保險合同,當天生效。一份主險為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限至70週歲,另外一份主險為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限為終身,非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均為原告本人。2020年7月21日,原告在南京市胸科醫院住院,28日被確診右上肺為浸潤腺癌。密女士出院後到保險公司理賠被拒絕,於是將其起訴到法院。
打官司就是要打證據,雙方各有怎樣的舉證責任呢?獨任審理此案的南京玄武區法院金融庭庭長黃彥傑分析:“原告要舉證證明其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且其是在保險期間患有了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
概括被告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就是兩份合同均約定了180日的“等待期”,180天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將不承擔保險責任,無息返還投保人所交的保費,合同終止。簡單説就是180天內患病,退費、不賠。黃彥傑分析:“被告要舉證證明,在簽訂合同時已在投保單等相關憑證上,對免責條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義務,同時也要舉證證明,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説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法定的提示説明義務呢?經過法庭調查,兩份保險合同中都沒有對“180天等待期”這個重要的時間內容顯著標識。
黃彥傑説:“僅對首次患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等部分語句採用加黑加點的方式進行提示。但是對‘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後復效日期180天內’,及‘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公司向你無息返還移交保費’‘本合同終止效力’‘這180天時間被稱為等待期’……這些關鍵的語句未採用加黑加點的格式進行提示閲讀。同時被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對該條款盡到了口頭或者書面的明確説明義務。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雙方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密女士是不是在等待期內發病。
黃彥傑説:“被告認為原告在等待期內發病,不滿足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也要承擔舉證責任。”
保險公司對此舉證指出,兩份保險合同等待期均為201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屆滿,而原告在2019年7月4日,也就是等待期內,經醫院診斷出“兩肺多發磨玻璃結節”等症狀,屬於等待期內發病。保險合同中寫到,“‘發病’是指出現疾病前兆,或者異常的身體狀況,或已經顯現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謹慎人士引起注意,尋求檢查、診斷、治療或者護理的病症。”法院對“發病”怎麼判斷?
黃彥傑説:“本案中,原告在等待期內在南京市鼓樓醫院診斷出肺部磨玻璃結節,能否認定為是肺癌的發病?原、被告存在爭議。根據通常的理解,所謂的發病應當是指確診某種疾病,而被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肺部磨玻璃結節就是肺癌的症狀體徵。因此,案涉保險合同系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雙方對條款存在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或者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
庭審現場(央廣網發 法院供圖)
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於2019年7月在等待期內診斷出的“肺部磨玻璃結節”,不能認定為肺癌發病,一年後經診斷確診為肺癌,為合同約定的“發病”。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採信。
説到本案判決體現的司法理念,黃彥傑説:“要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堅持誠實信用原則,要堅持契約精神。目前社會上普遍有一種觀點,認為‘買保險容易理賠難’,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產生這種觀點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但是結合本案而言,對保險公司來説,保險公司在銷售或者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要做到合法合規。擬定的合同條款要嚴謹、具體、明確,尤其對免責條款要作出重點的提示。”
法官提示消費者認真閲讀保險合同。“尤其是人身健康保險,交費的金額比較大,交費的期限也比較長,因此購買的時候要謹慎、全面地閲讀保險合同的各個條款,尤其是對一些免責條款,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費。”黃彥傑説。
法官提示,保險合同對誠信原則要求更高。
黃彥傑説:“很多人投保多年,最後發生了重大疾病,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時候,因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得不到賠償。消費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要遵守最大的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