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基福等51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以及2名“保護傘”作出一審公開宣判,組織、領導者陳基福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一千八百二十五萬元。其餘5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該組織“保護傘”防城港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桂寶東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防城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原副書記、防城港市監察局原局長姚佩衡犯受賄罪、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重婚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圖為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圖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圖為陳基福等51名被告人出庭受審。
圖為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1996年,陳基福等人通過敢打敢殺,兩次行兇傷人未被處理,在東興市江平鎮樹立了惡名。1997年至1999年初,陳基福糾集人員高利放貸,非法討債,多次出海搶劫,強買強賣,壟斷當地海鮮市場牟取非法利益,初步形成了以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1999年初至2008年,雖被三次打擊,陳基福保持骨幹成員穩定,並不斷招募新人,在江平鎮及東興市區大肆走私,並實施槍擊競爭對手、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向東興市擴張組織勢力,確立了以走私獲利為組織的核心利益。2008年刑滿釋放後至2019年6月,陳基福繼續發展、壯大組織,在東興市及周邊地區以黑護私,以私養黑,實施了暴力抗法搶劫、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並成立、掌控多家實體公司掩飾、隱瞞組織利益來源及性質並實施各種經濟犯罪活動,攫取了鉅額非法財富,同時大肆行賄國家工作人員尋求非法保護。該組織稱霸一方、爭奪地盤、逞強鬥狠、殘害羣眾、對抗政府,存續長達二十多年,已對東興市區域及該市的走私領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及政治生態環境。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桂寶東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7萬元。2010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桂寶東明知陳基福等人長期從事走私違法犯罪活動,仍多次收受其給予的好處費,包庇、縱容陳基福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該組織攫取大量經濟利益。
圖為桂林中院院長陳敏擔任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圖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圖為被告人桂寶東出庭受審。
圖為庭審現場。
2010年底至2019年,被告人姚佩衡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利用職務便利或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39.5251萬元。2010年,被告人姚佩衡與陳基福結識,他明知其長期從事團伙走私活動,仍多次接受其吃請。2017年,陳基福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陳鑑藝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訴,陳基福找到姚佩衡請求關照,姚佩衡表示同意並向辦案人員打招呼,為陳鑑藝判處緩刑提供便利。2015年,姚佩衡在婚姻存續期間,仍與林某某舉辦婚禮,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育有二子。
圖為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圖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圖為被告人姚佩衡出庭受審。
圖為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基福等51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等。被告人桂寶東構成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鑑於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姚佩衡構成受賄罪、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重婚罪,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法院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上饒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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