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勇:全國人大涉港決定具有堅實憲制基礎和充分法律依據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12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了全國人大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決定的主要內容。他指出,該決定具有堅實的憲制基礎、充分的法律依據和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張勇指出,要從三方面理解憲制基礎。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香港迴歸祖國後,重新納入我國的國家治理體系,而在法律地位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中央依據憲法和法律對香港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第二,“一國兩制”方針是有宗旨、有內涵的。“一國兩制”方針從提出那一天開始,就確定了根本宗旨,就是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第三,香港基本法所構建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有原則、有前提的。199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它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全面構建了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在構建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基本法始終遵循兩條原則:一是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二是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160項條文,每一個條文都在貫徹落實這兩項原則,都有具體體現。
張勇表示,在“一國兩制”方針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所有制度、機制,都是建立在這個憲制基礎之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制度、機制及其運行,都要符合憲制基礎的要求。如果做不到這一點,或者違反甚至損害這個憲制基礎,相關的制度、機制就必須作出修改,進行完善。
張勇指出,全國人大的這項決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據。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擁有並行使着主權者的權力。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是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核心內容,制度的決定權在中央。這些年來,反中亂港勢力利用香港現行選舉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破壞香港的憲制秩序和有效管治。因此,有必要採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機制,這既是全國人大的權力,更是全國人大的責任。
張勇表示,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香港特區修改相關的本地法律,都必須嚴格遵循全國人大的決定,並把決定內容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