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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某提供的銀行貸款憑證 圖據法院
原告稱借了10000元,被告堅稱只借了1000元,但又沒有借條……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法官應該怎麼判?
日前,四川大英法院審理此案後,根據“出借人往往比借款人記得更清楚”等信息,認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元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的概然性,要大於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並出具了借條的概然性。並根據現有證據及推理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借了10000元”的訴訟請求。
據辦案法官介紹,目前被告未上訴,並承諾本月之內履行還款協議。
“老熟人”借了10000元
還款時卻稱只借了1000元
據大英縣人民法院,彭某與原告蔣某均為大英縣某鄉鎮村民,因為均為養鴿户,又沾親帶故,平時如朋友般多有走動。
據雙方陳述,彭某曾有過多次向蔣某借款的經歷,因為關係要好,一直沒有出具過借條,金額從幾千元到二萬元不等,前幾次的借款彭某均全額償還了。
蔣某表示,2016年,彭某再次向蔣某借款。因身邊無現金,蔣某便向銀行申請了10000元的貸款交給了彭某。銀行貸款有規定的利息和還款期限,所以雙方並沒有約定資金利息及還款日期。鑑於彭某前期的良好信譽,蔣某也未要求其出具借條。
2019年,貸款到期,蔣某向彭某催要借款。這時候,彭某卻只認賬1000元,並向蔣某提出,自己曾出具的借條上寫明只借了1000元,要求蔣某拿出借條以借條上載明的金額償還。而蔣某堅稱根本沒有出具借條,所以也拿不出借條,雙方多次交涉後,彭某還是隻償還了蔣某1000元。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蔣某不認可彭某的説法,認為雖然對方未出具借條,但借出的1萬元是事實。兩人就此引發糾紛,當地鄉鎮及村幹部多次調解,均限於證據有限而沒有“擺平”,最終訴至大英法院。
沒有借條
法官推出“邏輯鏈”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存在債務問題是事實,只是存在金額上的分歧。原告蔣某提供了銀行貸款及取錢憑證,並有多名證人分別證實其“有過貸款”“借過錢給彭某”“看到他拿了一疊錢給彭某”等,但也不能證明到底借了多少錢。
但法官在審理中發現一個疑點。雙方為熟人關係,有過多次借款並從未簽訂過借條,甚至之前2萬元的借款都沒有寫借條,為何這次“區區1000元”就要寫?辦案法官表示,從雙方均認同的“有過多次借錢”的前提來看,此次借款寫借條不符合一貫做法。
對此,被告彭某辯稱,自己上一次向原告僅借款2000元,原告卻説借的是20000元,發生爭執後吸取了教訓,此次借款便向原告出具了借條。
但這個理由難以讓人信服。辦案法官表示,首先,原告否認了這一事實的存在,被告亦未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次,雙方既然有過了因借錢而起的糾紛,為何還有這次借錢?且僅為1000元的小額借款,不符合生活常理;最後考慮到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往往比借款人對借款事宜記得更清楚,結合原告的資金來源及出借的時間節點等。法院因此認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元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的概然性,要大於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並出具了借條的概然性。
根據上述證據和推理,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被告彭某向原告蔣某償還剩下的借款本金9000元。據辦案法官介紹,目前被告未提起上訴,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彭某也承諾本月之內履行還款義務。(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楊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