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令可以調動律師取證的積極性,為法官裁判和執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證據,有利於形成更為公正及符合客觀事實的判決結果,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此,近年來全國多地法院嘗試推行律師調查令,以期解決律師取證難、案件執行難。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調查令並非是“尚方寶劍”,常常被相關單位“拒之門外”。因此,市人大代表建議加強法院調查令的執行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近日,相關部門對該建議進行了回覆。
觀察:律師調查令“有令難行”
市人大代表潘書鴻表示,由於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律師法對調查令沒有直接規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調查令缺乏司法公信力、無法發揮其制度本身應有作用的現狀。各地雖然相繼出台了地方性法規或司法性文件,但始終無法做到統一口徑,在異地取證和適用範圍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儘管早在2001年,上海就建立了調查令制度。然而,實踐中,律師持法院調查令向擬調查單位調查調查令開具的內容,卻經常被拒。
而律師屢屢被拒的理由多為“涉及個人隱私”,律師即便持法院調查令也不能調取相關資料。多家機構和單位皆要求必須由2名以上法官持法院文書才可以調取信息。“銀行機構、出入境部門都要求,持調查令不能調取與案件有關信息,同樣要求2名以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現場調取。”在潘書鴻代表看來,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也是非常有限的,律師持調查令調取相關材料,並非單純增強當事人的證據調查能力,還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減輕法院工作壓力,提升辦案效率。
為此,他建議加大法院司法公信力,強化企事業單位對調查令制度的認知和協助義務,讓法院調查令實實在在產生其應有的作用:通過賦予律師切實必要的調查取證權,緩解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難度,推動案件事實的查清,提高審判效率,避免當事人因無法或未及時舉證而敗訴,從實體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促進司法公正、節約司法資源起到積極作用。
溝通:市高院推動調查令落實
據市高院介紹,2001年,市高院發佈《關於在上海法院民事訴訟中正式實施調查令的通知》 《上海法院調查令實施規則》。其中《上海法院調查令實施規則》明確規定被調查人有義務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指定的證據,如確實不能在有效期內提供證據或確實無證據提供,應當提供書面證明,並由相關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為強化有關單位對調查令制度的認知和協助義務,市高院向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房管局、市税務局、市質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等18家單位發送《關於上海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正式實施調查令的函》,爭取各相關單位對上海法院實施調查令制度的支持和配合。2021年7月,市高院對上海法院律師服務平台進行功能升級,開通電子調查令線上申請功能。代理律師可以在線申請電子調查令,法官在線審核簽發,簽發後由平台自動推送申請人。申請人也可實時查看到調查令審核簽發進度。
目前市高院與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税務局、上海銀保監局進行了溝通。市市場監管局、市税務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均明確表示將繼續依法依規配合法院做好律師調查令落實工作。上海銀保監局認為,律師是否有權持調查令向銀行調查取證、銀行是否有義務配合持調查令的律師調查取證,需要法律進一步明確。市高院將與上海銀保監局持續加強溝通,努力推進相關工作。
進展:調查令操作正在優化
據透露,針對律師持調查令至出入境部門不能調取與案件有關信息的問題,市高院與市公安局經溝通協商。市公安局回覆稱,經研究後認為,根據《護照法》中關於保護申請人個人信息的要求,出入境部門簽發的涉及個人信息的出入境證件信息不應直接提供給律師。但經與市高院溝通協商,擬由出入境管理局將查詢結果直接寄給案件承辦法官。在整個過程中,律師無法直接接觸被查詢的個人信息,這樣既回應羣眾要求,又解決司法實踐難題,同時可以最大限度保護申請人的個人隱私。目前,具體操作流程已與市高院開展研商,進一步完善和細化律師持調查令查詢相關信息的流程規範,努力保障律師的合法權利。
據悉,市高院將依託市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加強與市税務局、市市場監管局、上海銀保監局、市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相關單位的合作,細化明確持令人持調查令調查證據材料的規則流程。對部分單位收到調查令後仍拒絕提供資料的情況,市高院也表示將與相關單位做好溝通,共同商討解決措施,同時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各單位對調查令制度的認知度和協助自覺性,讓調查令制度切實發揮應有作用。
記者 |陳穎婷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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