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發佈民法典施行後涉金融借款擔保法律風險提示

新沂法院發佈民法典施行後涉金融借款擔保法律風險提示

民法典的頒佈實施對於各主體的民商事活動具有深遠影響,尤其是在擔保領域,民法典作出了重大變革,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解釋)也對相關擔保制度進行了修訂。為準確把握相關新的擔保制度精神,幫助金融機構有效防範民法典施行後存在的潛在金融借款擔保風險,日前,新沂法院發佈民法典施行後涉金融借款擔保法律風險提示。

新沂法院發佈民法典施行後涉金融借款擔保法律風險提示

01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應推定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原擔保法規定此種情形下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民法典對此進行重大修改,此種情形則推定為一般保證。金融機構若要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應將保證方式明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或含有債權人可以選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否則只能要求保證人按一般保證方式承擔責任,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02

民法典施行後成立的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原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擔保制度解釋則修改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此情形下,債權人應當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03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應區別不同情形予以確定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證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二年,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4

保證合同無效時,債權人仍應當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

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未在約定或者法定的保證期間內依法行使權利,保證人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即使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也應當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同樣免除保證責任。

05

債權人通過郵寄方式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儘可能使用郵政特快專遞

債權人未通過郵局以郵寄方式向保證人發出逾期催收通知書,如不能證明郵件實際到達,則不發生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效果。金融機構若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出逾期催收通知書,且能夠提供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因此,金融機構以郵寄方式發出逾期催收通知書的,儘可能通過郵政專遞方式辦理並留存好相應證據。

06

保證責任消滅後,保證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名並不當然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屆滿產生的是實體權利的消滅,保證人僅僅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不足以認定保證人有重新為債務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擔保制度解釋規定債權人此種情形下請求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債權人想要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就要與保證人重新訂立新的保證合同。

07

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僅對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相應免除

在同一債務上有數個擔保的情況下,擔保人之間既可能存在連帶債務關係(相互之間有追償權),也可能不發生連帶債務關係(相互之間沒有追償權)。在各保證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關係的情形下,債權人對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的行為,其效力並不及於其他保證人,其他保證人依法免除保證責任。

在各保證人之間構成連帶債務關係的情況下,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本質上屬於免除該保證人責任的行為,在債權人免除該保證人債務的範圍內,應當免除其他保證人的責任。

08

債權人起訴或申請仲裁後又撤訴或撤回仲裁申請的,並不必然產生主張權利的效果

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併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未履行債務的,才能向保證人主張實體權利。當事人撤訴或者撤回仲裁申請本質上意味着其並無讓債務人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只要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有再次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就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情形下,債權人撤訴或撤回仲裁申請後仍應當在保證期間再次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不僅需要債權人主張權利,而且還要讓保證人知道債權人在主張權利。因此,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或者仲裁機構受理了仲裁申請仍不足以構成依法行使權利,只有在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保證人後才意味着依法行使了權利。因此,在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債權人要特別關注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是否實際送達保證人。

09

債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抵押權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規定抵押權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由於擔保物權從屬於主債權,在主債權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成為自然債務後,抵押權也無法通過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因此,債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抵押權同樣不再受法律保護。

10

上市公司對借款提供擔保的,債權人須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對外擔保的信息簽訂擔保合同

為全面落實法律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擔保制度解釋對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進行了修改:一方面,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僅須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且還要對決議公開披露,但如果債權人僅僅是根據披露的信息與上市公司簽訂擔保合同,人民法院也認定擔保有效,上市公司應承擔擔保責任;另一方面,即使上市公司已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擔保事項進行決議,但如果債權人不是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對外擔保的信息簽訂擔保合同,人民法院也應認為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不發生效力,此時公司既不承擔擔保責任,也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因此,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僅在效力認定上比一般封閉性公司要嚴格得多,在責任承擔方面也有所不同:一般公司在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情況下,雖不承擔擔保責任,但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而上市公司在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的情況下,不承擔任何責任。

來源:新沂市人民法院

【來源: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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