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郄建榮
隨着《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正式印發,生態環境部明確提出,對列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採取非必要不現場執法檢查的原則,對確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應經所在執法機構負責同志同意。
這也標誌着,生態環境部在去年疫情期間推出的差異化執法監管制度由臨時性措施正式“轉正”;同時也標誌着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開始走向制度化、常態化。
2020年3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和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生態環境部執法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截至2021年3月底,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均制定出台了實施方案,將8.45萬家企業納入清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非現場檢查49.24萬餘次,發現各類環境問題12591個,立案處罰1293件。各地嚴格規範自由裁量,對環境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的,依法減免行政處罰1284次。
“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提出的背景是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要求,某種意義上講,是一項應急措施。隨着疫情防控常態化,急需總結經驗,推動這項工作走向制度化、常態化。”這位負責人説,當前,國家已經取得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鬥爭重大戰略成果,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恢復,從構建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長期協調機制的角度,有必要及時調整制度定位。
這位負責人坦陳,在部分地方的確還存在對企業執法檢查、調研督導過於頻繁的情況,一些不必要的檢查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迎檢負擔,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他説,將正面清單政策導向由“支持相關行業企業復工復產的應急措施”轉變為“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推動執法方式轉變,形成政府企業多方共治的制度化、常態化措施”。他説,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壓減不必要的現場執法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也是適應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這位負責人表示,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是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執法過程中的差異化管理措施,是推動以非現場執法檢查替代現場執法檢查的制度。“這項制度着眼於減輕企業負擔,推動形成多方共治,是對執法理念、執法方式的探索和創新。”這位負責人強調,生態環境部希望通過深入實施這項制度,逐步提升對企業非現場執法檢查比重,提高通過非現場執法途徑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的比例,壓減不必要的現場執法檢查次數,鼓勵環境守法,嚴懲環境違法。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全面梳理分析本行政區域現場檢查的種類、數量,大幅減少各類現場調研指導和執法檢查次數。《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正面清單企業原則上不主動進行現場調研指導,正面清單企業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範圍的,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同時,《指導意見》明確對正面清單企業現場執法檢查啓動條件和程序,減少不必要的企業人員陪同檢查和重複性提供材料,推行清單式現場執法檢查,鼓勵探索現場執法事項事先告知制度,不得隨意提高監管標準和要求。
“需要説明的是,納入過程由地市生態環境部門主動進行,不涉及企業申報批准。這項制度沒有改變企業環境守法的責任和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履職要求,不是准許企業從事特定活動,也不是確認企業具備某種特定資格、身份,不屬於行政許可或行政確認。”這位負責人指出,根據《指導意見》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堅持執法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嚴格依法履職,對正面清單企業免於或減少現場執法檢查,不等同於“不管不問”“降低要求”。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納入執法計劃並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有效統籌。同時,明確清單有效期,規定在有效期內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對清單內企業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及時瞭解企業現狀,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在這位負責人看來,這也是防止對正面清單企業“不管不問”“失於監管”的重要措施。
此外,《指導意見》明確了正面清單企業嚴重違法的懲處措施,正面清單企業未主動報告情況,或存在其他惡意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並向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要求,2021年9月底之前,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牽頭對現有清單內企業全面梳理、嚴格篩選,按程序重新確定正面清單企業名單並公佈。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