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南日報》報道,12月10日上午,一宗特殊的“民告官”官司引起了社會關注。東方綠洲實業有限公司訴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一案公開開庭審理,經省長馮飛授權,副省長王斌作為省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
據報道,這是海南省首例副省長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據悉,東方綠洲實業有限公司就土地權屬問題,對省政府2021年8月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於2021年9月17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主審法官、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吳萬賢介紹,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向省政府送達了案件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
根據相關法律,在行政訴訟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收到法院的相關文書後,海南省政府高度重視,省長馮飛授權副省長王斌作為省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
上午9時許,庭審開始。法庭組織各方當事人圍繞省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是否合法、東方市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兩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調查和辯論。整個庭審持續近2個小時。最後,審判長宣佈本案將擇期宣判。
“無論案件審理結果如何,省政府都會尊重並嚴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王斌表示,今後,海南省政府將堅決貫徹落實《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牢固樹立依法決策意識,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決策,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同時,歡迎各方對行政權力運行開展司法監督、羣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共同打造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副省長出庭應訴,傳遞出政府依法行政的積極信號。雖然自己是原告的代理律師,但真心為省政府領導出庭應訴點贊。
王斌曾任自然資源部海洋戰略規劃與經濟司司長,去年12月任海南省副省長。他負責自然資源、規劃、民族宗教、市場監管、藥品監管、知識產權、林業方面工作。
記者注意到,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副省長出庭應訴還較為少見。
2016年4月11日,時任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和所有當事人一樣,出示身份證件進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參與訴訟。
據當時媒體報道,省級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這在全國尚屬首例。新華社對此評論稱,副省長出庭應訴,無疑是對新行政訴訟法的踐行,值得點贊。因為只有出庭應訴的官員越來越多,再大的官員也可以坐上被告席,人們才能更真切地體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更真實地感受到法律的神聖至上。
據新華社報道,2018年2月,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簡稱《行訴解釋》),進一步對“民告官”案件規範進行了統一、明確和細化。
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介紹,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含義,確保“告官見官”。即,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屬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
《行訴解釋》規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羣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情況、案件由來部分予以列明。
而對於那些不能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根據《行訴解釋》,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説明,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行政機關拒絕説明理由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此外,《行訴解釋》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託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資料來源:新華社、《海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