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海曙區交通運輸局近日對寧波市錦江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主要違法事實: 浙B91575普通客車,浙B51209普通客車的業户系寧波市錦江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範圍是道路客運。2023年1月28日浙B51209普通客車在車輛營運過程中,車上裝載的智能視頻監控攝像頭存在遮擋現象,未對準駕駛員。2023年1月31日浙B91575普通客車在車輛營運過程中,車上裝載的智能視頻監控攝像頭存在遮擋現象,未對準駕駛員。寧波市錦江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保持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正常使用狀態。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依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責令改正並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寧波市錦江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寧波銀行湖東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瀟湘晨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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