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賴掉鄰居50萬元借款將別墅轉給兒子 法院依法撤銷

明明坐擁別墅,卻想賴掉鄰居老大爺的50萬元借款,出具欠條不到一個月就將別墅轉給了自己的兒子。日前,東莞市塘廈鎮葉女士的這一行為被東莞第三法院依法撤銷。75歲的劉大爺又有了追回借款的希望,在拿到撤銷判決後,向法官送上錦旗、感謝信致謝。

退休的劉大爺和葉女士是鄰居。2015年起,葉女士便三番五次向劉大爺借錢。礙於情面,再加上看到葉女士住着別墅有一定的資產,2015年至2017年間,劉大爺前後借款近50萬元給葉女士。可借款到期後,葉女士總是找各種理由拒不還錢。2018年,在劉大爺多番催告之下,葉女士出具了一份欠條,之後,劉大爺拿着欠條起訴到法院,法院判劉大爺勝訴。

官司雖然勝訴了,但葉女士還是不還錢,劉大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發現葉女士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可執行。她的別墅去哪了?經過查詢,劉大爺才知道,葉女士出具欠條一個月後,就將別墅轉讓給了兒子黃某。面對這種情況,劉大爺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葉女士及其兒子黃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葉女士轉讓別墅給其兒子的行為。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葉女士向劉大爺借款多年,其在出具借條對借款本息進行結算後不到一個月,就將案涉房屋轉讓給兒子,可見在轉讓財產之時已經預見了承擔債務的可能性,明顯存在轉移財產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故意。其次,葉女士與兒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雖然約定了房屋的轉讓價格,但是兩人卻未提交支付房款的相關憑證,且葉女士的兒子現正在讀書,沒有收入,也未能合理説明購買房屋的資金來源,該轉讓行為明顯不符合常理。

最終,法院認定葉女士轉讓案涉房屋給其兒子黃某的行為已經對劉大爺造成損害,依法判決予以撤銷,此外,葉女士還應當承擔劉大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律師費14萬元。目前,該案正在執行過程中。

法官説法

惡意轉移財產小心“偷雞不成蝕把米”

該案主審法官楊潮源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通過該案,法官提醒廣大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惡意轉移財產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不僅可能被法院撤銷,還可能要為此承擔律師費等更多的法律責任,不要“偷雞不成蝕把米”。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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