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謀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多次進行調解及現場勘察,成功化解一起鄰里糾紛執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 安裝排污管引發相鄰糾紛
執行申請人樊某某和被申請人張某某系鄰居關係,被申請人張某某的房屋坐落於申請人樊某某家房屋後。2019年5月,張某某在自家圍牆石腳安裝排污管,並且直接將糞便排放在兩家之間的巷道內,直接影響了樊某某家正常的生產生活。
該糾紛經黃瓜園鎮領莊村人民調解委員會、領亥村民小組多次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樊某某遂訴至黃瓜園中心法庭。法院判決後,被告張某某未按法院生效判決履行。申請人樊某某於2021年1月向元謀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強執 限期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
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執行員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以其不服判決為由拒絕履行。執行員認真研究案情,多次與申請人和被執行人溝通、到村委會深入瞭解雙方間的矛盾,並3次去到現場瞭解情況,組織雙方調解,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經執行員耐心釋法明理,穩定被執行人情緒後,執行員擬定了履行方案並要求限期整改。
到整改期限後,執行員邀請村委會幹部及人民調解員等一同見證執行。被執行人劉某某在院內修建化糞池,處理糞水排放問題,確保公共通道乾淨整潔。該起相鄰糾紛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釋法 受害的不動產權利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在處理相鄰關係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原則,包含了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應當互負容忍義務。但互負容忍義務是有限度的,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應當容忍,如果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受害的不動產權利人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以及賠償損失。
法官提醒,在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時,不僅要考慮相關當事人權益是否受損,還應考慮是否有利生產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等因素。鄰里間的糾紛最好的化解方式不是強制執行,而是真正解開雙方的心結。(閔以榮)
來源:雲南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