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快評 | 以刑法利器保護個體“上大學權”

快快評 | 以刑法利器保護個體“上大學權”
  新華社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6月29日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與會人員圍繞懲治“冒名頂替上大學”、加強保護未成年人等話題展開熱議。將“冒名頂替上大學”寫入刑法,成為一條萬眾矚目的建議。原因很簡單,針對“冒名頂替上大學”給受害人、教育公平造成的極大傷害,需要相適配的“罰則”出台。

  近期,“冒名頂替上大學”現象引發關注,關於“冒名頂替上大學”受到的懲戒力度如何,也成為熱點話題。但實事求是地説,即使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頂格”處理相關事件,也很難讓始作俑者有劇痛感。關鍵就在於目前“冒名頂替上學”行為還不受刑罰。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丁仲禮指出的,現在中國的法律中還沒有“冒名頂替罪”,但是這類事情非常惡劣,民憤極大,能不能趁這次修改刑法的時候把這件事考慮進去,把冒名頂替入罪。

  這樣的呼聲,是對民意的真情關切,令人振奮。如建議能實行,將是立法層面所能拿出的最嚴厲手段,某種意義上也是對受害人的救濟——儘管一些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已經久遠,但往事並沒有塵封,受害人的憤懣和訴求不能被淡忘。與此同時,這也是對心懷鬼胎者予以強力震懾:當違法犯罪成本較低,就會有人鋌而走險;當違法犯罪成本很高,就能讓某些人懸崖勒馬,放棄歹念。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業遂説,刑法在2015年修改時,曾經針對當時社會上比較突出的考試作弊問題增加了專款,之後高考作弊案件近幾年明顯減少,可見刑法的作用非常大。毫無疑問,有了刑罰利器,“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也將得到有力遏制。

  應該看到,將“冒名頂替上大學”寫入刑法,並沒有技術上的難度,而且路徑便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業遂説,只要在現行刑法“第284條之一”下增加一個條款:“冒名頂替上學作弊罪”,就可以。也有建議稱,可綜合設立“妨礙高等教育考試錄取公正罪”,這也是可以參考的方案。無論如何選擇,出發點都一樣,都是為了最大程度打擊這類傷天害理的行為,維護公平正義。

  許多農民家庭,省吃儉用,勉力培養兒女向上,這是多麼艱辛的一件事;被人偷摘果實,徹底改寫人生經歷,這是怎樣的一種痛苦。維護個體受教育權,力保上升通道的通暢無礙,斬斷那些罪惡黑手,實現“罪當其罰”,使之付出應有的慘痛代價,避免“罰酒三杯”,是題中應有之義。

  期待“冒名頂替上大學”早日寫入刑法。

   現代快報首席評論員 伍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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