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不抵債,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個人負債累累無力償還,卻不能通過同樣的方式解決。不過,這一現狀正在改變。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近日公開徵求意見。作為我國首個個人破產立法,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方式走出“債務泥潭”成為可能。
深圳是創新創業沃土。近年來,除個體經營者外,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退出和再生。
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黨委書記、教授吳德林認為,個人破產製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健全市場退出機制,能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讓創新創業成為深圳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根據《徵求意見稿》,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實行破產清算。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則不適用。
誰有權申請個人破產?一是符合條件的債務人本人可以申請;二是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實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個人破產主要採取兩種形式:重整和清算。重整一般適用於有較為穩定、持續收入來源的人,有能力在一段時期內償還一定比例的債務,債務人也可以獲得比清算更寬鬆的限制,可以在監督之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清算則是現有財產清償全部債務,在豁免債務的同時其權利也將受到更多限制。
根據國際通行慣例,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將實行相關行為限制。被嚴格限制的高消費行為包括不能乘坐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及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等多類行為。此外,債務人的職業資格也會受到限制。
債務人依法實行破產清算,並經過一定免責考察期後,可以申請免除剩餘的債務,重獲新生。《徵求意見稿》規定,免責考察期為3年,自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算。
但是,並不是所有債務都可以免除。侵犯他人身體致損的賠償金、惡意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基於法定身份關係產生的贍養費、撫養費,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產等屬不可免責的債務。
個人破產製度是否會被“老賴”用來惡意逃避債務,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個人破產製度非但不是惡意逃債工具,反而有利於打擊惡意逃債。個人破產需要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情況,並有嚴格的審核機制,公平有效地清償債務,這些環環相扣的制度設計,會給誠實的人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也會讓不誠信的人嚐盡苦頭。
吳德林表示,需要強調的是,在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同時,還應當同步完善個人信用及財產管理相關方面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追究個人欺詐破產的刑事立法。同時,還應當注意到該條例目前適用範圍僅限深圳,債務人所涉及的相關人員並非一定受深圳監管,因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面臨財產、債務難以查明等難題,這就需要國家層面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實行系統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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