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華訴證監會結果如何?敗訴!法院認定瑞華未勤勉盡責

去年深陷多起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案件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因不服證監會對其涉及*ST華澤一案的行政處罰,將證監會告上法庭。近期,法院公佈了這起案件的一審判決書,瑞華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該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於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判決。原告方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及三名註冊會計師王曉江、劉少鋒、張富平,被告方為證監會。瑞華的訴訟請求是判決撤銷證監會作出的*ST華澤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認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原告的相關訴訟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雙方激辯瑞華是否勤勉盡責

王曉江、劉少鋒、張富平三人均為*ST華澤案所涉會計師。2018年12月29日,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瑞華在對華澤鈷鎳(證券簡稱後變更為*ST華澤)2013年度、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證監會決定,沒收瑞華業務收入130萬元,並處以390萬元的罰款;對王曉江、劉少鋒、張富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瑞華方面不服上述處罰決定,遂起訴請求撤銷處罰決定。瑞華的訴訟主張有四個方面,證監會方面也一一進行了回應。

其一,瑞華方面認為,本案行政處罰超過法定追溯期限。其為華澤鈷鎳出具2013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時間為2014年4月21日,而證監會對其立案調查的日期為2016年5月,距原告出具審計報告已有兩年零一個月的時間,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追溯期限。

證監會辯稱,瑞華出具的2013年華澤鈷鎳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時間為2014年4月21日,證監會於2015年12月18日向瑞華調取了2013年、2014年年度報告審計工作底稿的電子版,違法行為的線索已進入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視野,即可認定違法行為已經被發現。因此,證監會發現原告違法行為的時點未超過兩年。

其二,瑞華訴稱,在完成審計工作後,證監會因為接到相關線索對華澤鈷鎳進行專門檢查,進而發現財務報表重大錯報,並不能證明原告沒有按照審計規則執行審計工作。

證監會辯稱,華澤鈷鎳2013年、2014年應收票據期末餘額佔其當年總資產的38.84%、32.43%,具有重大性;相應票據均於期前集中背書轉入,期後集中背書轉出,連續兩年盤點日的實存票據餘額為零,具有異常性。瑞華對上述重大異常情況未保持職業懷疑,未能識別出財務報告的重大錯報風險。另外,在2013年、2014年的應收票據函證中,針對回函均系傳真件且時間高度集中的異常現象以及蓋章異常情況,原告未給予應有的關注,也未設計和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核驗,審計底稿中亦未見任何對此異常情況予以關注的説明以及實施審計程序的任何證據資料。

其三,瑞華還表示,內控程序固有的限制決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無法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行為。本案中,華澤鈷鎳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系該公司精心策劃的舞弊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現有的審計技術、審計手段根本無法發現。

證監會辯稱,瑞華未按照審計準則的相關要求執行審計。在2013、2014年度報告審計過程中,瑞華未直接與公司治理層溝通關於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層如何監督管理層對舞弊風險的識別和應對過程等。

瑞華在審計過程中已發現異常 但未保持合理懷疑、未進一步核查

關於行政處罰是否超過時效的問題,法院認為,原告的違法事實屬於華澤鈷鎳信息披露違法事實中的一部分,發現華澤鈷鎳違法行為即可認定已經發現原告違法行為的線索,被訴處罰決定並未超過處罰時效。原告認為必須是以原告作為被調查對象正式立案調查才能認定為發現,系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因此,對於原告提出的該項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另一個爭議焦點在於瑞華是否勤勉盡責。法院表示,本案中,瑞華在2013年和2014年年度報告審計過程中,未直接與公司治理層溝通關於治理層瞭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層如何監督管理層對舞弊風險的識別和應對過程等,無法瞭解在此過程中治理層所發揮的作用,從而無法有效瞭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運行狀況以及由此引發的錯報和舞弊風險,為審計工作留下隱患。

法院提出,原告在執行審計工作的過程中,未能遵循審計準則對華澤鈷鎳的內部控制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之後,雖然發現了內部控制風險,但在面對應收票據存在重大異常的情形下,未能保持合理的職業判斷和職業懷疑,對於執行函證程序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未能進一步進行核查。同時,在內部控制存在風險以及票據合理性存疑的情況下,原告仍採用期後盤點票據並倒軋計算票據期末餘額的方式進行審計,未能有效降低審計風險,從而增加了註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據此可以認定,原告進行的審計未能提供審計準則所要求的合理保證,對於審計報告中的虛假記載,原告提供的證據以及陳述申辯不能排除其過錯,被告認定其在審計工作中未勤勉盡責正確,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原告的相關訴訟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共同負擔。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顧志娟 編輯 趙澤 校對 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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