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不實就能逃避股東責任?

簽名不實就能逃避股東責任?
編者按:一文不名的小人物有天一覺醒來,發現躺在豪華卧室中,自己成為赫赫有名的有錢人。這是美國電影《一舉成名》中的經典橋段。一夜之間成為富豪,走上人生巔峯,想來也是很多人的夢想,但也只是想想罷了。

不過現實中,確實有不少人莫名發現自己竟成為了老闆和股東,但給自己帶來的卻只是無盡的煩惱。還有一種情況,在工商登記公司時股東簽名不實,因股東身份引發多方爭議。

01

發現,莫名被股東

有這樣一起案子,趙某到法院提起股東資格確認訴訟,訴請是:確認自己不是某金融公司的股東。理由是:曾經有位姓馮的朋友借走了自己的身份證,沒想到馮某卻擅自用自己的身份證註冊了金融公司。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信息顯示:該公司於2014年3月成立,股東為趙某與馮某。一審法院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該金融公司工商登記材料中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中“趙某”簽名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 “趙某”簽名不是本人所寫。

儘管如此,一審法院仍判決駁回趙某訴請。趙某不服,提起上訴。趙某的上訴意見似乎非常委屈:我對自己“被股東”的情況毫不知情,法院怎麼就沒有支持我的請求呢,現在某金融公司已經負債累累,我有隨時被追究股東責任的風險。

02

難點,事實沒那麼簡單

我作為二審法官,經檢索發現,近年來此類訴訟呈現多發態勢,案情千變萬化,實踐中爭議很大,社會輿論對此類“被股東現象”也日漸關注。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冒名的股東可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實踐的難點是如何判斷這個股東是真的被冒名。

趙某的唯一證據是被冒籤的登記註冊材料,這個證據看似強硬無比,但問題在於:工商登記以形式審查為主,登記機關審核力度並非無懈可擊,再加上此前一段時間部分代理註冊公司、招商中心等單位操作未盡規範,以致大量公司註冊登記材料中的股東簽名都存在代簽或冒籤的情況。所以如何判斷股東是否真的對被冒名一事毫不知情,遠沒有那麼簡單。

03

洞察,真相浮出水面

隨着調查的深入,我注意到一些此前被忽視的細節。經查,趙某的姐夫曾是金融行業從業人員,姐夫曾將養老保險掛在該公司,此後亦在馮某要求下去該公司做非正式顧問,但未領取報酬。

合議庭經討論後認定:

首先,趙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身份被冒用之事實。現有證據中,僅有司法鑑定結論可證明簽名為他人代簽,但對於代簽之原因,趙某未能充分證明其觀點。

其次,趙某姐夫與馮某及該公司往來密切,趙某與馮某亦非全然不相識,且鑑於姐夫身份的特殊性,不能排除趙某係為其姐夫代持股權之合理懷疑。

再次,趙某於2014年3月即被登記為股東,該登記信息系公開信息,但其直至2017年才提起訴訟,意味着其在親戚與該公司存在密切往來的情況下,近三年時間對身份被冒用一事一無所知,有違常理和一般經驗法則。

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某收到判決後的反應也顯示,合議庭的判斷沒錯。

案件順利審結,但關於冒名股東認定的裁判規則值得進一步總結:鑑於商事活動貫徹外觀主義原則,司法實踐中對於冒名股東的認定應尤為慎重。被冒名股東應舉證證明其在客觀上未行使或承擔股東權利義務、在主觀上對於被登記為股東一事並不知情。而證明標準應當適用《民訴解釋》第109條“排除合理懷疑”。

04

反思,市場與個人的監管

行文至此,我覺得還有進一步討論的餘地:

實踐中,由於我國市場監管部門僅對登記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故難以確保簽名的真實性,不能排除實際出資後由他人代簽或同意他人借名使用的可能性。因此,在司法層面,簽名的真實性與否並不是確定股東資格的決定性因素,不能僅因非本人簽字之事實就做出否定股東資格的認定。

我還想説的是,身份證作為證明公民身份的重要證件,將其借給他人使用,應有所警惕和防範,對於身份證的實際使用情況做到必要的監督。

個人應當審慎保管身份證、户籍材料等身份證明文件,必要時,可在企業信用登記相關網站及應用中查詢是否存在被冒名的情況,及時維權。

2019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了市場秩序。

商事外觀和交易安全的平衡是商事審判面臨的長久課題,惟願此類股東身份爭議,隨着更為科學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更為完善的司法保障體系,越來越少,直至於無。這才是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意。

來源:上海二中法院 作者:李非易 商事庭團隊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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