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瀟湘晨報】;
浙江温州的李女士與丈夫葉先生是再組夫妻,為了擁有屬於兩個人的孩子,先後經歷過兩次胚胎移植手術,都失敗了。
在第二次手術失敗前,作為獨子的葉先生猝死。為了讓離世的丈夫擁有一個孩子,讓失去兒子的公婆有個寄託,李女士決定進行第三次手術,她沒想到,醫院拒絕了,稱沒有經過葉先生同意的手術屬於違法行為。
無奈之下,李女士將温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訴至浙江省温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近日,該案有了結論。
面對醫院給出的不合倫理、不合法的諸多理由,法院的這份判決異常暖心。
"冷凍胚胎應該被特殊尊重,李女士的生育權應該被保護"。
"李女士已有子女,在明知移植胚胎手術及高齡生產的風險後,仍執意為其亡故的丈夫生育後代,其情感人。葉先生父母作為失獨老人,失獨之痛,非常人所能體味。冷凍胚胎承載着哀思寄託、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
圖:視覺中國
兩次試管手術失敗,丈夫去世
李女士和葉先生都是再婚。李女士與前夫生育了一子一女,但葉先生與前妻沒有生育孩子,兩人再婚後一直想擁有一個屬於他們自己的孩子。
為此,2018 年 12 月 28 日,李女士和葉先生向浙江省文成縣衞生和計劃生育局申請再生育。經批准,兩人符合法定條件,可生育一子女。
在此前,李女士發現了自己的身體出現了問題,她因為繼發性不孕、兩側輸卵管通而不暢、疤痕子宮不得不住院治療。2018 年 12 月 14 日,李女士、葉先生與温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簽訂了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書。
為了能夠擁有一個共同的孩子,李女士與葉先生吃了很多苦,但求子之路卻滿是荊棘、屢屢受挫。
2019 年 3 月 7 日,李女士行經取卵術,共獲取 9 個卵子,正常受精 6 個,於 2019 年 3 月 10 日移植 2 個胚胎,無胚胎冷凍,丟棄 7 個胚胎。
2019 年 3 月 22 日、25 日,李女士前往醫院檢查,因絨毛膜促性腺激素太低,胚胎移植手術未能成功。
李女士、葉先生決定進行第二次試管嬰兒手術。2019 年 7 月 9 日,二人再次與温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簽訂了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書。
2019 年 7 月 20 日,李女士行經取卵術,共獲取 16 個卵子,成熟卵子 13 個,正常受精 7 個。2019 年 7 月 23 日移植 2 個胚胎,共有 2 個胚胎予以冷凍保存,丟棄 12 個胚胎。
李女士沒料到,她才剛剛進行第二次手術 20 天,葉先生卻因呼吸心跳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雪上加霜的是,她的第二次手術又失敗了。2019 年 9 月 2 日經檢查,李女士屬於早期妊娠(未見心管搏動),醫生建議行人流手術。2019 年 9 月 6 日,李女士住院治療流產。
決定進行第三次手術被醫院以違法拒絕
在接連遭遇丈夫死亡、手術失敗、流產的多重打擊後,李女士做了一個決定,她想做第三次嘗試,解凍胚胎後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李女士處理完丈夫的後事,與公公婆婆進行了商量,取得了公婆的同意。她沒想到,醫院卻拒絕了她的要求,認為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胚胎移植法律規定。
李女士無奈之下將温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訴至浙江省温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要求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為李女士解凍胚胎,繼續進行胚胎移植手術。
為什麼會拒絕李女士?温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認為,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社會倫理,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醫院辯稱,李女士已實施體外受精移植手術,根據李女士的突發情況,以及現有技術和原則的規定,必須在夫婦雙方同意後方可實施。本案由於李女士配偶已亡故,無法按上述規定實施。
根據衞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和倫理原則,均規定了社會公益原則,明確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李女士現處於單身狀態,繼續移植不符合該規定。
上述倫理原則中,還規定了保護後代的原則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將會對後代產生損害,醫務人員有義務停止該技術的實施。李女士配偶已亡故,若繼續通過胚胎移植手術,孩子一出生就沒有父親,在單親環境下成長,可能對其生理、心理、性格方面均有影響,鑑於胚胎的特殊性且此類案件在實際中存在較大爭議。胚胎移植手術既是醫學問題也是倫理問題更涉及法律問題,醫院特意組織了倫理委員會,進行了專門討論,但討論結果是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相關的要求和政策。
法院:其情感人,生育權應當被保護
一邊是明確的規定,一邊是失去獨子的父母和喪偶的妻子的殷切期盼,法院的決定非常暖心,"冷凍胚胎系由卵子與精子結合而來的人體衍生物,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
李女士已有子女,在明知移植胚胎手術及高齡生產的風險後,仍執意為其亡故的丈夫生育後代,其情感人。葉先生父母作為失獨老人,"失獨"之痛,非常人所能體味。冷凍胚胎承載着哀思寄託、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移植冷凍胚胎既能為葉先生生育後代帶來可能,也能在精神上撫慰李女士及葉先生父母。
針對每一條爭議,判決書中均給出了明確的解釋。
温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辯稱李女士的主張,因為葉先生已故,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則。
法院認為,知情同意原則系對夫妻雙方知情權以及胚胎處置權的保障。本案中,原告丈夫葉先生已亡故,葉先生父母對李女士處置胚胎沒有異議,因此李女士享有胚胎的完全處置權。醫院在明知李女士丈夫已亡故的情況下,仍要求夫妻簽署知情同意書並以此拒絕為李女士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顯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李女士的生育權。
温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認為李女士的主張不符合社會公益原則。
法院審理認為,醫務人員必須嚴格貫徹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得對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李女士現屬於喪偶的單身婦女,但她與丈夫葉先生在術前已符合法定條件獲得批准可生育一子女,其主張移植冷凍胚胎沒有損害社會公益,醫院將其擴大解釋為單身婦女並以此拒絕為李女士移植,顯屬不當。
温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還辯稱李女士的主張不符合保護後代原則。
法院審理認為,移植冷凍胚胎會產生兩種結果。其一是移植成功,醫院的辯稱主要考慮移植成功後可能對後代帶來不利的影響,對此李女士及葉先生父母作出聲明,葉先生系獨子,李女士與葉先生雖是二婚,但二老將李女士視為女兒,家庭關係非常融洽,承諾將浙江省某處房產作為未來孩子出生的居住地,並傾盡所能給予孩子最好的撫養條件。
如果移植成功未來出生的孩子是葉先生的唯一後代,李女士及葉先生父母的家庭關係融洽適合孩子的成長,且目前也沒有證據及研究表明單親家庭可能對孩子產生嚴重的生理、心理和社會損害,故法院對醫院的該抗辯不予採信。
另一種結果是移植失敗,李女士及葉先生父母也明確表示,胚胎移植手術的風險自行承擔並對手術結果的成敗都作了充足的準備,即使失敗了,也能減少遺憾。
法院認為,李女士作為冷凍胚胎的母親,有權對胚胎進行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將案涉胚胎移植。冷凍保存的胚胎被植入女性體內才有可能發展成為胎兒,李女士主張繼續醫療服務合同,將胚胎移植至其體內,行使其生育權,應當受法律保護。
一審判決温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繼續履行其與李女士的醫療服務合同,為李女士解凍胚胎並繼續進行胚胎移植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