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佈通知,要求對主播和用户實行“實名制”,明確未成年用户不得打賞,並對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賞金額進行限制。
近年來,網絡直播風生水起,“打賞”行為備受爭議。平心而論,為喜歡的主播刷禮物甚至一擲千金,只要不違法律道德也屬個人自由,但許多未成年人也參與其中,就不能聽之任之了。一些“熊孩子”懵懵懂懂、缺乏自控,卻偷拿家長手機點點戳戳,一下子就刷掉了家庭積蓄甚至醫藥費等等。看看這些新聞報道:“9歲女童打賞主播花光家裏10萬”“護士10歲兒子打賞主播10萬元”“孫女玩手機遊戲花光奶奶醫藥費”……未成年人高額打賞事件屢見不鮮,不斷引發糾紛,輿論場上退回打賞的呼籲、重典治亂的聲音越來越大。
訴諸法律,未成人打賞顯然該退。《民法總則》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高法今年5月專門明確,人民法院應支持監護人訴求,返還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然而,在操作維權層面,讓一眾網絡公司將“吃到嘴裏的肉”吐出來並不容易。有的企業要求家長證明打賞行為是孩子所為,甚至要求出具視頻;有的揪住“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不放,在模糊地帶做文章;還有的能拖則拖、拒不配合,讓受損家庭苦不堪言。此番,廣電總局直播新規關口前移,變“事後補救”為“事前防範”,從制度設計上避免了上述困境,體現出治理的精度與力度,值得點贊。
新規讓人期待,而效果幾何取決於執行。未成年人打賞形式雖新,折射的還是沉迷網絡的老問題,對此實名認證、青少年模式、防沉迷系統等要求早已有之。但是,不少企業卻有意無意簡化要求、繞過限制,説是實名制,實則以第三方賬號輕鬆登錄;説是青少年模式,實則輸入密碼即可立馬解除。脆弱的防範機制直接證明,直播平台、網絡遊戲等伸向未成年人的“撈金”之手,並未徹底收回,甚至有刻意逢迎、蓄意引誘之嫌。面對企業的逐利,要讓“實名制”、打賞限額等要求落地生效,必然要求管理者進一步扎牢織密制度籠子,從嚴執行、查處違規,倒逼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守護孩子成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更是家庭之中父母的本分。世界不可能退回到無網時代,反而還會湧現出更多讓人眼前一亮的應用場景,培養起孩子良好的用網習慣、消費習慣的意義,顯然不止於守住家庭“錢袋子”。這節至關重要的成長課,需要父母多花心思、做好榜樣、身體力行,否則等到孩子沉迷網絡之時,才是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