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趙晨光 路鑫 菏澤報道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學習貫徹《民法典》,大眾網·海報新聞和山東思辯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律師帶你學習《民法典》”欄目,今天推出第十期《為別人借錢作擔保,擔保人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小李的好朋友小王一直做生意,最近急需一筆錢進貨,小王找到老劉借錢,老劉提出為保證其資金安全,需要有人擔保。小王就找到小李為他做擔保,小王告訴小李只需要在借條的擔保人處籤個名就行了,小李考慮到和小王的鐵哥們關係,心想小王一定不會坑他,就簽上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後小王沒有按時還款,老劉覺得小王現在是真沒錢,但是小李有實力,於是索性就直接找到小李要求還錢。
根據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據瞭解,保證的方式共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二者的區別是一般保證要求債權人首先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並採取訴訟或仲裁等手段後仍不能得到受償的情況下才能要求保證人還款;而連帶責任保證則是債權人可以同時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還款,沒有先後順序之分。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如果在借條中不寫明具體的保證方式,就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時債權人老劉可以直接找到擔保人小李要求還錢。
《民法典》實施後,債權人老劉還能直接找擔保人小李還錢嗎?《民法典》第 68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可見,新的《民法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有了顛覆性的修改。上述案例,小李只是在借條的保證人簽名處簽字,並未明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民法典》實施後只能認定為一般保證方式。也就是説,債權人老劉只能先找債務人小王要求還錢,等老劉起訴或者仲裁小王並強制執行之後,小王仍然還不上錢時,老劉才能找到保證人小李要求還錢。
本欄目主講律師為沈國祿,山東思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畢業於山東政法學院法律系,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法學理論功底紮實。執業期間,辦理大量的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經濟合同、刑事辯護、國有企業改制等案件,有較多的實踐經驗。電話(微信):150634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