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辦理首例因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被追究刑事責任案件
近日,海鹽縣應急管理局查處一起非事故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海鹽縣辦理的首起因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2021年6月3日,海鹽縣應急管理局對位於通元鎮通北村的海鹽縣通元泓運洗車服務部進行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洗車服務部主要從事食用油普貨類液態槽罐運輸車洗罐作業,屬密封設備類有限空間作業,生產作業現場未進行有限空間辨識,未張貼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識、風險告知牌,該洗車服務部未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未為操作人員配備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該單位在清洗槽罐車過程中,使用到鍋爐蒸汽,鍋爐燃料為液化石油氣,現場5瓶液化石油氣(50kg/每瓶,合計約250kg)存放在一樓,儲存場所未按要求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二樓設有2名員工宿舍,液化石油氣存放點與員工宿舍直線距離不足10米。
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嚴格按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認真履行審批手續,重點確認相應防護措施,確保作業現場有持續穩定的機械通風,並配備空氣呼吸器等個體防護裝備和應急裝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嚴禁擅自進入和盲目施救。因此,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危害辨識和對辨識出的危害因素進行必要的控制對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意義重大。
此外,當前社會燃氣使用率高,可燃氣體泄漏危害大且不易察覺;液化氣罐的存放場所不符合相關安全要求,且周邊為企業、快遞點、居民區等,一旦發生事故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根據《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該洗車服務部上述行為已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立即開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停產停業整改。
6月30日和7月12日,經羣眾舉報及核查,海鹽縣通元泓運洗車服務部在未具備安全作業必備條件,未執行有限空間作業相關要求的前提下,仍組織開展密封設備類有限空間清洗作業,拒不執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責令停止作業的行政指令,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7月1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之規定,海鹽縣應急局認為海鹽縣通元泓運洗車服務部的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7月19日,海鹽縣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該洗車服務部經營者史某某、主要管理者劉某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藍媒聯盟海鹽縣傳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