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7月28日電 自然資源部網站28日公佈《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明確,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
據介紹,出台《意見》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等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嚴守資源安全底線、優化國土空間格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維護資源資產權益。
《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共有十一方面內容。
一、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
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按照《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自然資規〔2023〕1號)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在礦業權交易中推廣使用保函或保證金,探索建立相關規則,確保礦業權交易順利進行。
競爭出讓油氣(包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煤層氣、天然氣水合物)探礦權,按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制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確定起始價。
二、嚴格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
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項目或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礦業權。自然資源部協議出讓礦業權應當徵求省級政府意見,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議出讓礦業權須報請同級地方政府同意。
基於礦山安全生產和礦業權設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普通建築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的,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周邊、零星分散資源,以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可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或採礦權。
三、積極推進“淨礦”出讓
實行砂石土採礦權“淨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淨礦”出讓。加強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優化礦業權出讓流程,提高服務效率。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工作成果和市場需求,建立礦業權出讓項目庫,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採區域,合理確定出讓範圍,並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和管理政策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後,礦業權人能夠依法依規辦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審批手續,正常開展勘查開採工作。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開展勘查開採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礦業權,並按有關規定退還已徵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四、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
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的礦業權出讓登記;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他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並落實礦產資源規劃管控措施。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餘礦種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
五、開放油氣勘查開採市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淨資產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從事油氣勘查開採應當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油氣勘查開採技術能力。
六、實行油氣探採合一制度
油氣礦業權人發現可供開採的油氣資源,完成試油(氣)作業後決定繼續開採的,在30日內向有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探採合一計劃表(附件)後可以進行開採。在勘查開採過程中探明地質儲量的區域,應當及時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進行評審備案。報告探採合一計劃5年內,礦業權人應當簽訂採礦權出讓合同,依法辦理採礦權登記。
報告探採合一計劃超過5年,未轉採礦權仍繼續開採的,按違法採礦處理。礦業權人完成試油(氣)作業後決定不再繼續開採的,以及5年內開採完畢或無法轉採並停止開採的,不再辦理採礦權登記。
七、調整探礦權期限
探礦權新立、延續及保留登記期限均為5年。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時應當扣減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的20%,非油氣已提交資源量的範圍/油氣已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的範圍不計入扣減基數,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減面積。油氣探礦權可以扣減同一盆地的該探礦權人其他區塊同等面積,但新出讓的油氣探礦權5年內不得用於抵扣該探礦權人其他區塊應扣減面積。
探礦權出讓合同已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八、執行新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
礦產資源管理和規劃、政策制定,礦產資源勘查、開採,資源儲量估算、評價,礦產資源統計和發佈,及相關技術標準制定,應當執行《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2020)、《油氣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9492-2020)和地熱、礦泉水等現行國家頒佈的標準規範。
九、強化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落實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請對礦業權人或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評審備案,出具評審備案文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根據評審備案範圍和權限組織開展評審備案工作,相關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明確評審備案範圍和權限
探礦權轉採礦權,採礦權變更礦種,採礦權變更(擴大或縮小)範圍涉及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油氣礦產在探採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產在採礦期間累計查明礦產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應當編制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申請評審備案。不對探礦權保留、變更礦種,探礦權和採礦權延續、轉讓、出讓,礦山閉坑,以及上市融資等事由進行評審備案。
自然資源部負責本級已頒發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其他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備案,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和放射性礦產資源除外。持續推進礦產資源儲量市場服務體系建設,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礦業行業發展和市場需要。
十一、規範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後註銷探礦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或儲備。
財政出資勘查項目新增資源量應由項目主管單位委託評審機構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其他勘查項目新增資源量由礦業權人委託相關機構審查。(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