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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時限……工傷認定必備6個知識點一文講清!

由 撒宏才 發佈於 綜合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如何申請認定工傷,從而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是每個勞動者關心的問題。對此,《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申請材料及具體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但部分勞動者未能準確理解、適用該條例,從而影響自身工傷保險權益的合法實現。

結合案件審理實踐,如下提示:

釋法一:工傷認定有時限

2018年10月,王某某工作時手被砸傷,經醫院診斷為肌腱炎。2020年2月,王某某所在公司向人保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被告知已超過工傷認定受理時間。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要求認定工傷的,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該公司申請確已超過受理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官提醒勞動者,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要求認定工傷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向用人單位登記地的區級人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切勿“躺在權利上睡覺”。

釋法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有要求

某日上午,張某某在某工程公司承建工程中負責安裝鋁板,因鋁板從牆面掉落並砸到電纜,造成電纜反彈後直接將其眼部打傷。該工程公司主張其與張某某無勞動關係。對此,張某某向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係。後經勞動爭議訴訟,海淀法院判決確認張某某與該工程公司間存在勞動關係,該判決已生效。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生效民事判決確認,張某某與該工程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張某某已提供了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證明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法官提示勞動者,上述材料系申請工傷認定的必備材料。其中,勞動者可以提供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等材料用於證明勞動關係,醫療診斷證明則由醫院開具並加蓋診斷證明印章;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勞動關係存在爭議,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確認勞動關係。

釋法三: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應承擔舉證責任

馬某某系某公司宣傳員,負責在附近商場、公園、學校等公共場所發放業務宣傳單。某日,馬某某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其稱本想前往附近的生活廣場發傳單,故應認定為工傷。某公司則稱馬某某擅自脱崗回家導致事故發生,不屬於工傷。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生活廣場屬於合理工作場所,馬某某的受傷地點符合其前往該工作場所的合理路線;該公司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馬某某發生事故受傷系因脱崗回家,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故未支持該公司的上述主張。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官提示勞動者,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勞動者有可能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對是否屬於工傷存在分歧。對此,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如有不同意見,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釋法四: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且非主要責任,可認定工傷

某日上午8時30分許,某公司職工林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前往單位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交管部門認定林某某不承擔該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某提供了居住證、房租轉賬記錄、交通路線圖、2018年2月份工資表、勞動合同書等證據,結合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可以證明林某某系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傷,且不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官提醒勞動者,如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勞動者可以依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勞動者不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申請進行工傷認定。

釋法五:“視同工傷”情形可認定工傷

某日,甄某某被同事發現在其辦公室內突發疾病,後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宣佈甄某某於當日死亡。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甄某某的死亡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甄某某所受事故傷害屬於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法官提示勞動者,《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情形,其適用條件為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如勞動者意外發生此情況,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認定視同工傷。

法官釋法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可以認定工傷

原告楊某之父楊某某於1947年出生,無養老保險。2011年,楊某某在超市從事保潔工作時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法官提示,如勞動者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傷害,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申請認定工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閆行冉

來源: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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