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派出所副所長被挖掘機拍擊犧牲

由 申屠仲舒 發佈於 綜合

2022年2月17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國勝故意殺人、尋釁滋事、襲警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對李國勝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18日中午,上訴人李國勝在餐館就餐飲酒後,以村委會尚未支付其二千餘元挖溝款為由,打電話要求本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趙某林到餐館代其結算餐飲費,因不符合財務報賬規定趙某林予以拒絕。

下午5時許,李國勝駕駛大型挖掘機到趙某林家,與趙某林再次發生口角,李國勝操作挖掘機先後將趙某林家大門、院牆、衞生間、窗户、空調、電動自行車和停放在門口的小汽車搗毀、砸爛,並挖斷市政燃氣管道。

犯罪嫌疑人使用挖掘機砸壞的警車

汝州市公安局臨汝鎮派出所副所長葉光輝接警後趕到現場處置,李國勝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葉光輝帶領民警輔警疏散羣眾撤離,並責令李國勝停止危害行為。李國勝威脅民警並操作挖掘機用剷鬥將民警葉光輝、輔警尚士琳撞倒在地,用剷鬥對倒地的葉光輝進行連續拍擊。其間,李國勝還用挖掘機將停放在路邊的一輛貨車及出警警車砸毀。

葉光輝

後李國勝駕駛挖掘機回到其家中拿出兩把砍刀,返回趙某林家,將趙某林家院內一層的廚房扒毀。當晚公安機關組織警力,調用大型車輛將李國勝圍堵在空曠區域內抓獲。經法醫鑑定,葉光輝因較大鈍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處骨折、多臟器損傷所引起的機械性窒息合併外傷性休克死亡。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國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被告人李國勝不服,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上訴人李國勝目無國法,酒後滋事,逞強耍橫,駕駛挖掘機肆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後又操縱挖掘機剷鬥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對已倒地的警察連續拍擊,致一人死亡,並砸毀警用車輛。李國勝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後果及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又繫累犯,依法應予以嚴厲懲處。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當事人親屬及社會各界羣眾共二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