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場丨妹妹去世後 同胞姐姐們卻因墓碑上刻名字問題鬧上法庭

壹現場丨妹妹去世後 同胞姐姐們卻因墓碑上刻名字問題鬧上法庭

魏家有三胞胎姊妹,但在小妹魏竹往生後,兩個雙胞胎姐姐,卻因落葬事宜產生矛盾。二妹也因不滿大姐自行將小妹落葬,並且沒在墓碑上鐫刻自己及家人名字,故以侵犯自己祭奠權為由,將大姐告上法庭。

4月2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北京房山法院獲悉,法院判決大姐更換墓碑,費用姐倆各自承擔一半。

據瞭解,魏家父母過世後,2019年4月20日,魏竹也突然去世。大姐魏梅多次與二妹魏蘭協商,將妹妹於當年冬至落葬。但二妹卻認為雙方的法定繼承案件還沒結束,表示應當將落葬事宜推遲到第二年冬至。

經協商無果,魏梅在2019年冬至,自行辦理了小妹落葬事宜,所刻立的碑文僅有自己和其家人的名字,並沒有二妹及其家人的名字。為辦理魏竹落葬事宜,魏梅花費墓地費、設施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5萬餘元。

魏蘭認為,大姐沒有在小妹的墓碑上刻立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侵犯了她的祭奠權。將魏梅起訴至法院,要求更換小妹的墓碑,並在墓碑上刻立自己及家人的名字,更換墓碑的費用由大姐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魏梅、魏蘭作為亡者魏竹的近親屬應當基於對亡者進行悼念、安葬、祭奠的目的,合理、平等地協商祭奠權的行使。根據習俗,魏蘭作為亡者的姐姐,要求在魏梅的墓碑上刻立名字是對小妹的祭奠方式,所以魏蘭的請求應得到支持。法院在考慮一般習俗、加名數量和墓碑現狀的基礎上,認為更換墓碑更合適。關於墓碑重新制作的費用承擔問題,法院認為魏梅在妹妹死亡後,按照入土為安的傳統習慣,根據當地習俗在當年冬至辦理魏竹的落葬事宜,本無不當之處,但她並未按長幼次序將魏蘭及其家人的名字共同刻在墓碑上,也沒有預留出刻寫名字的合適位置,存在一定過錯。但是,魏梅認為是魏蘭堅持要求在法定繼承糾紛案件結束後再行安排小妹落葬事宜,協商無果後才獨自辦理,所以法院認為魏蘭對造成現在的局面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更換墓碑產生的費用按公平合理的原則由魏梅與魏蘭按實際發生的數額各承擔一半。

北京房山法院長陽法庭法官瞿葉娟告訴記者,該案爭議的焦點是未在墓碑上刻立名字是否侵犯死者親屬的祭奠權。祭奠權是與死者具有特定身份關係的人以特定的儀式對死者的遺體、骨灰、墓地等能夠表徵死者身份的相關事物進行緬懷、憑弔、寄託哀思的權利。祭奠權作為一項人格權具有身份特性,是與死者有特定身份關係的親屬所享有的權利。雖然祭奠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卻是在世親屬們對死者的一種精神寄託。

在該案中,魏梅按照當地習俗在冬至為魏竹辦理安葬事宜,符合風俗習慣和社會公德的要求。因與魏蘭沒有協商成功,所以魏梅按照習俗自行辦理安葬事宜並未侵犯魏蘭的人格權利。為死者立碑是一種紀念和憑弔方式,魏梅與魏蘭均是魏竹的姐姐,具有平等的祭奠權。魏梅未在墓碑上刻立魏蘭及其家人的姓名,侵犯了魏蘭的祭奠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祭奠權是習慣以及從習慣中提取出來的習慣權利,應充分尊重習慣方式。祭奠權的保護通常與各種風俗習慣融合在一起。公民對已去世的親屬表示祭奠,體現了社會基本的道德倫理觀念,符合傳統的民間習慣和社會公德的要求。因此,公民的祭奠活動應當符合社會公德的基本要求和公序良俗。祭奠活動既要符合法律規定,也要尊重風俗習慣,讓逝者安息、生者慰藉。

通訊員 曾慧

文/王浩雄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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