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借條”去告狀,反把自己“送”監獄

拿着“借條”去告狀,反把自己“送”監獄

拿着“借條”和“收條”到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錢,沒想到把自己送進監獄。近日,翔安法院審理了一起虛假訴訟案件,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18年8月16日,陳某到翔安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返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並向法院出示借款人為張某的“借條”和“收條”。陳某訴稱,2017年11月19日,他在莆田市仙遊縣通過現金支付的方式借給張某5萬元,但張某卻遲遲沒有還款。

接到法院傳票後,張某十分納悶,自己與陳某素不相識,且2017年11月19日當日他並未到過莆田仙遊,陳某是哪裏找來寫有自己名字的借條和收條呢?經回憶,借條和收條可能是他之前為同學向他人借款進行擔保時出具的空白借條和收條,但該同學的借款已還清,與陳某並無關係。

根據在案證據,承辦法官查明被告人陳某涉嫌虛假訴訟,遂裁定駁回起訴並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歸案後陳某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並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於2018年7月間,通過案外人獲得張某向他人出具的金額5萬元的空白借條、收條各一張,後在出借人處填上其姓名,虛構張某向其借款5萬元現金的事實,並委託律師向翔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廈門日報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翔法宣

【來源:廈門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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