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街知事微信公眾號 | 記者 周經緯
隨着湖北省紀委監委的一則通報,李鐵成為首名被查的中國男足主教練。關於他身上的種種爭議,將在調查結束後有一個定論。
與此同時,通報中“李鐵接受監察調查”的表述引起了一些疑惑——作為體育界人士,李鐵為何要“接受監察調查”?監察機關對國足原主教練是否有監督職權?
李鐵 資料圖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理事彭新林告訴長安街知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有權對“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進行監察。
李鐵作為中國男足主教練,是由中國足協任命的,而中國足協是根據法律授權和政府委託管理全國足球事務的社會組織。因此,李鐵的身份符合《監察法》規定的範圍,理應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
據通報,李鐵是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監察組和湖北省監委的聯合調查。彭新林指出,這種“室組地”聯合辦案模式有利於發揮各自長處,形成合力,提高辦案質效,使工作更加順暢。鑑於李鐵曾任武漢卓爾足球俱樂部的總經理、主教練,湖北省監委的介入有助於深入調查案情。
彭新林表示,監察體制改革通過整合工作力量,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大大提高了懲治腐敗的效能。
此外,通報只説李鐵“接受監察調查”,沒提“接受紀律審查”。因為他的政治面貌並非中共黨員,而是民主黨派黨員,所以不能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他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