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南寧交警微發佈】;
我有好車牌
給你30萬,車牌給我
怎麼給?
來來來!咱們“結婚”吧!
3月18日,南寧交警識破一起利用假結婚證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業務的不法行為。讓我們來探個究竟!
當天上午11時許,一名姓鄭的車主來到南寧車管所玉洞工作站,以夫妻更名的方式辦理機動車所有人變更登記業務。站點民警按照流程審核有關材料手續時,發現其提供的結婚證涉嫌偽造,證件上的照片顯然是“PS”上去的。經過進一步核實,該結婚證為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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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警的詢問之下,車主鄭某道出了實情。原來,有人“看上”了鄭某名下車輛的“桂A*6666”連號車牌,願意出人民幣30萬元“購買”,由“中介”提供虛假的結婚證,企圖通過夫妻之間變更機動車所有人來達到目的。
民警對鄭某弄虛作假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並將該案移交轄區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法規鏈接
根據我國《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係的《居民户口簿》。
根據我國《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户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户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寧交警提醒:
夫妻之間辦理車輛變更業務是可使用原號牌號碼的,但前提是按照規定辦理,切不可為了要個“好牌”而輕信中介的謊言買賣,否則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