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評丨拎4麻袋硬幣支付執行款被罰5萬,問題不在硬幣在態度
消極對抗執行行為,不僅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對個人和企業聲譽也會帶來不良影響,最終只會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這兩天,老闆不滿判決拎着4麻袋硬幣清償執行款,結果又被罰5萬的話題衝上了熱搜。對此,海城區人民法院回應稱,處罰起因並非是不想收硬幣,而是處罰男子消極對抗執行的行為。
事情緣由並不複雜。汽車服務公司老闆葉某因為勞動糾紛與自己的員工對簿公堂,經過民事“一裁二審”結果敗訴。在強制執行環節,法院扣留了葉某的一輛汽車,於是葉某心存不滿拎了4麻袋硬幣去繳納執行款,被法院認定為消極對抗執行。
從報道來看,用硬幣繳納執行款,是當事人心懷不忿的意氣之舉。或許在他的認知裏,繳納現金是繳,繳納硬幣也是繳,大額是繳,小額也是繳,既然心有不滿,何不採取最麻煩最小面值的硬幣來繳?也算是為自己出一口氣。結果,小聰明撞上了真法盲,被罰5萬元,一點也不冤。
在該案中,顯而易見的是,葉某用硬幣繳納執行款的動機不純,且法院事先已採取了告知和批評教育等方式,講明瞭利害關係。無論從客觀還是主觀看,葉某行為都是一種典型的消極對抗執行行為。所以,葉某名下公司被罰5萬元,問題並非在於硬幣本身,而是敗訴方如何執行法院判決的問題。如果將討論的靶子對準“法院該不該拒收硬幣”,明顯偏離了方向。
事實上,在繳納執行款上耍小聰明的案例並不少見。2014年,江蘇海安某日資企業履行拖欠戴某41000元的加工費時,除了幾沓零散的紙幣外,其餘都是一元、五角、一角等幣值不等的硬幣,累計16100多枚。2019年,廣西被執行人莫某因心存不滿,用6萬枚一角錢硬幣到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繳納執行款……遇到此類情況,執行法院一般為了加快案件執行要麼選擇忍氣吞聲,要麼只是對當事人加以批評教育。而像北海海城區法院這樣霸氣處罰的,並不多見,網友看了也直稱大快人心。
這裏也涉及到一個不能迴避的法律問題,即究竟能不能用硬幣繳納執行款?哪些情況才算是違反規定需要予以處罰?
在法院實際執行中,的確會碰到一些用硬幣繳納執行款的特殊情況。需要承認,對於當事人的被執行款,無論是當事人、銀行還是法院,都無權拒收。只是,像葉某這種帶有明顯的不忿和挑釁意味的,就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0條規定,以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即採取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還有一點需注意的是,本案的處罰對象其實並非葉某個人,而是其名下的汽車服務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由此看來,雖然葉某所涉執行款只有2萬,但其名下公司被罰款5萬元,處罰合理且正當。
法律不是兒戲,法律的尊嚴在於人民的信仰和認同。惡意挑釁撒氣,耍小聰明挑戰法律的,就該接受更嚴厲的懲罰。要知道,消極對抗執行行為,不僅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對個人和企業聲譽也會帶來不良影響,最終只會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建設法治社會需要引導全社會尊重司法裁判,維護司法權威。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是可恥的,而採取消極對抗執行行為也殊不可取。北海海城區法院此次動真格“亮劍”説不,捍衞了司法的尊嚴,也為依法解決法院“執行難”提供了樣本,極大地震懾了還敢動歪腦筋的後來者們。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關東客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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