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行政訴訟設有期限超期申請喪失訴權
□ 本報記者 周霄鵬
2019年8月,李某某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登記機關為第三人李某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該證載明的發證時間是1993年4月10日。
任丘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已超過最長20年的起訴期限,且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自身的原因,及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李某某不服一審裁定,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過程中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相對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立案;受理後發現超過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即相對人喪失了起訴權。近日,滄州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制度與民事訴訟中訴訟時效制度是不同的。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通常情況下不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也不是民事訴訟起訴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並不喪失起訴權;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經人民法院審理發現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此時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法律設定的起訴條件之一,解決的是行政起訴能否進入司法實體審查的問題。
法官提示,行政訴訟法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意在督促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儘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如果允許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行政行為申請救濟,勢必使行政行為一直處於被質疑和否定的狀態,既影響行政效率,還會給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混亂。(周霄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