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恢林被訴,涉嫌辦理特殊號段車牌謀利
最高人民檢察院2月26日下午通報,3名原中管幹部鄧恢林、胡問鳴和駱家駹被起訴。
鄧恢林、胡問鳴、駱家駹三人於今年1月4日同日被宣佈開除黨籍,當天被“雙開”的還有青海原副省長文國棟。昨日(25日),最高檢通報已對文國棟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鄧恢林涉嫌受賄罪,胡問鳴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駱家駹涉嫌貪污罪、受賄罪。
鄧恢林 資料圖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據檢方指控,鄧恢林從副處級到副部級一路受賄,最早在擔任湖北省鄉鎮企業管理局計劃財務處副處長時已有受賄行為,而他任此職務的時間為1996年3月至2000年6月。
此外,鄧恢林涉嫌的犯罪行為中有一條比較特殊——為他人在辦理特殊號段車牌方面謀取利益。
河北檢察機關依法對鄧恢林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最高檢通報,重慶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鄧恢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鄧恢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鄧恢林,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鄧恢林利用擔任湖北省鄉鎮企業管理局計劃財務處副處長,湖北省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湖北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長,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導協調室負責人、中央政法委辦公室主任,重慶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辦理特殊號段車牌、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鄧恢林出生於1965年3月,湖北武漢人,於2020年6月落馬。今年1月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佈對鄧恢林“雙開”:
經查,鄧恢林喪失理想信念,毫無“四個意識”,背離“兩個維護”,參與在黨內搞團團夥夥,撈取政治資本,熱衷政治投機,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搞迷信活動;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道德敗壞,搞權色交易;
甘於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在職務調整晉升、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上海檢察機關依法對胡問鳴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胡問鳴 資料圖
最高檢通報,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鬍問鳴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問鳴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胡問鳴利用擔任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蘇州長風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機載設備部部長,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董事長,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中國船舶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鉅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胡問鳴出生於1957年5月,江蘇揚州人,於2020年5月12日深夜官宣落馬,當時已經退休。今年1月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佈開除胡問鳴黨籍:
經查,胡問鳴喪失信仰,背離初心,黨性缺失,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政績觀扭曲,嚴重偏離企業經營主責主業;
大搞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打高爾夫球、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禮品、禮金,安排下屬單位支付應由其個人支付的費用;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錄用晉升中為他人謀取利益;
縱容默許家屬在私營企業掛名取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利益,違規購買住房、佔用公車,搞權色、錢色交易;
違規安排下屬企業投資股票,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風險;公權私用,在工程承攬、業務合作、資產收購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資產重大損失。
河北檢察機關依法對駱家駹涉嫌貪污、受賄案提起公訴
駱家駹 資料圖
最高檢通報,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總會計師駱家駹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邯鄲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駱家駹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駱家駹利用擔任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中國工程與農業機械進出口總公司總會計師、總經理,中國機械裝備(集團)公司總裁助理、總經理助理、總會計師,國機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駱家駹出生於1964年10月,於2020年8月落馬。今年1月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佈對駱家駹“雙開”:
經查,駱家駹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淡漠,干擾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
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禮品、報銷個人費用;
利用職權為他人在工作錄用方面提供幫助;
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違規發放大額獎金、持有非上市企業股份;
低價處置國有資產,違規干預、插手工程項目;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鉅額公款,在公司上市、股票增發、業務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