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售煙 商家受行政處罰

原標題:向未成年人售煙 商家受行政處罰

向未成年人售煙  商家受行政處罰

近日,墨江縣公安局聯珠派出所聯合縣人民檢察院、縣煙草專賣局等部門開展校園周邊商户販賣煙草專項檢查。

聯合檢查組實地摸排3所中小學周邊的商户21户,重點檢查商户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銷售香煙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同時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普法宣傳教育。

其間,聯合檢查組對在學生中查獲的香煙進行來源倒查時,發現聯珠鎮第一中學周邊商户楊某存在向未成年人銷售香煙的情況。經詢問相關人員及調取監控視頻,楊某承認其自2023年以來在難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也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證的情況下,以“拆零”的方式多次向未成年人銷售香煙的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縣煙草專賣局責令當事人楊某限期改正,並對其處以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本報記者 謝玉鑫

(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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