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取消公攤面積”再次成為熱議話題。
據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下稱“內蒙古住建廳”)8月24日消息,內蒙古住建廳近期答覆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王鳳華委員《關於規範房屋“公攤面積 的提案》稱:“我廳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為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項目建議上報住建部。”
內蒙古住建廳在答覆中稱,鑑於以建築面積作為商品房銷售的計價依據,已經實施多年,並且已有法律法規確認,如果改革計價依據,首先必須修改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明確套內建築面積的概念及計價方式,做好宣傳、普及和解釋論證工作,設置合理的過渡期,以實現計價依據和標準從建築面積向套內面積的平穩過渡,因此實施的難度較大,週期較長。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這是目前主管部門層面對於公攤話題首個做出回應的例子,勢必使得過去討論較多的問題更受政府層面關注,對於保障購房者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公攤面積取消有什麼影響?
什麼是公攤面積?具體來説,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陽台建築面積。
而公用建築面積一般由以下兩部分組成:一是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衞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二是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簡單來説,如果電梯和公共設施這樣的公共空間以及走廊、過道等越多,那麼公攤係數自然也就越大。
就在今年8月,據央視新聞報道,在山東青島,有購房者收房時發現,自己買的房子,公攤面積達到了46%以上,接近一半面積的房子被公攤給攤出去了。
一位購房者表示,其購買的房屋,房產證面積是128.35(平方米),套內面積是不到70(平方米),樓下鄰居測量的。這是最大的卧室,主卧,11個平方(米),但是裝完牀,牀頭櫃、衣櫃放不開。這是次卧,8個平方(米)。
業主們反映,根據購房之初銷售人員的解釋,小區屬於超高層建築,考慮到避難層、電梯高度等因素,公攤面積可能會達到31%,所以簽訂購房合同時是按照這個標準來計算的公攤。但令人沒想到的是,最終收房時的公攤係數卻遠遠超過31%,經過相關部門的調查,有三棟樓的分攤係數均在46%以上。
由於目前不少商品房採用的是預售制,普通購房人只能被動地從開發商等處瞭解信息,這也為最終到手的公攤增加了不確定性。
既然公攤面積容易引發糾紛,能不能取消呢?在業內人士看來,取消不可能一蹴而就,甚至會影響到購房者的權利。因為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副會長虞曉芬表示,(目前)按照建築面積來進行計價或者產權確認,也是對老百姓權益的一個保護,因為公用部分也是屬於我們老百姓所有的,還是有它的合理性的。
而從購房人的角度來説,公攤面積在某種程度上也代表着小區品質。公攤面積太小,可能意味着狹窄的電梯間、一梯多户,公共活動區域減少等配套設施問題,進而影響居住的質量與舒適度。
此外,取消公攤面積後,還會給業主入住後公攤部位的管理、維護以及後續產生的安全責任帶來許多現實問題。因此,完全取消公攤,在實踐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困難和問題。
建議取消公攤面積聲音不斷
近年來,關於取消公攤面積的聲音從未間斷。
2018年,《新華每日電訊》發表文章《“公攤面積傷民”矛盾亟待求解》。文章指出,公攤面積缺少標準、管理混亂,不僅會讓消費者在購房時需支付更多房款,更使其在購房後需支出物業費、取暖費等更多成本。
2022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洪洋表示,在商品房銷售中附加公攤面積是普遍現象。取消公攤面積,可以將實際的公攤面積成本核算到實用面積之中,讓老百姓明白付費,放心購房。
“目前,公攤面積沒有統一標準,最後只能由開發商説了算。”洪洋介紹,公攤面積還衍生出一系列不合理收費,如物業費、取暖費都是按公攤後的面積收費。與此同時,公攤面積既然攤給業主,所產生的收益(廣告、車位、會所、超市等收益)也應當攤給業主,可事實並非如此。
而在貝殼研究院首席市場分析師許小樂看來,公攤面積之所以被消費者吐槽,主要是在預售制下,建築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之間存在感觀的差異,容易誤導消費者。其次,公攤面積不像室內面積那麼容易量出來,暗含較大的灰色空間。此外,包含公攤面積的衍生費用計算,存在不合理現象。
但許小樂同時指出,公攤面積是小區建設的必要組成部分。適度的公攤能夠增加小區居住舒適度,過低的公攤部分則意味着公共配套設施的不完善。在市場競爭環境中,開發商並不會為了賺錢而故意增加公攤面積,這樣的房子因使用效率低不好賣。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告訴時代週報記者,雖然公攤面積被廣為詬病,但其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即便按照套內面積計算,也會“羊毛出在羊身上”。在盤和林看來,公攤面積問題的關鍵,是規範企業行為和完善相關制度。
(綜合時代週報、澎湃新聞、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