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以案説“典”】撫養費數額的認定

由 泉亮霞 發佈於 綜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8月至2020年11月撫養費58500元;2.判令被告自2020年12月起按月支付撫養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25日,蔣某某與被告王某離婚,協議婚生女王某某由蔣某某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自離婚至今,被告從未支付過原告撫養費。原告身體不好,醫療費、生活費花費大,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王某辯稱,原告之母蔣某某與被告王某當時是假離婚,所以被告不應支付撫養費。

案例解讀

原告王某某為未成年人,在其母親蔣某某、父親王某離婚後,跟隨母親蔣某某生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被告應當支付原告撫養費。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與前妻蔣某某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原告王某某由蔣某某撫養,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於每月25日前付清,直至原告王某某學業完成為止。且在庭審中查明,原告王某某患有繼發性癲癇,需要後續治療,遂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在本案中,被告王某還提出其與蔣某某系假離婚,遂其不應當支付撫養費。但實際情況是蔣某某與被告王某在離婚後雙方又各自組建了家庭,並不是假離婚,況且並不存在假離婚,只要是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離婚登記的,就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婚姻關係的結束。

裁判結果

桓台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王某支付原告王某某撫養費585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二、被告王某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某1500元撫養費,於每月25日前付清,直至原告王某某年滿18週歲止。宣判後,被告王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被告王某與蔣某某離婚時約定其婚生女即原告王某某由蔣某某撫養,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經審查,被告與蔣某某約定的撫養費數額是基於原告患病需要治療的基礎上而約定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應按約定支付原告撫養費,現被告尚欠原告自2017年9月25日至2020年11月25日的撫養費58500元,及自2020年12月25日至原告年滿18週歲止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計算的撫養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原告所訴撫養費58500元,及自2020年12月25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1500元至原告年滿十八週歲止,本院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該案使用的法律條文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桓台縣人民法院馬橋法庭負責人、一級法官 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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