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殘忍!死刑!
2021年4月19日上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小法庭,對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李俊鋒犯故意殺人罪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李俊鋒攜帶管制刀具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調戲被害人張某某遭拒後,當眾持三稜刀捅刺被害人身體重要部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李俊鋒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嚴重。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但不思悔改,又在緩刑考驗期內故意殺人,且在緩刑考驗期內還有其他違法行為,其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判處死刑。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李俊鋒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搜 | 一審判決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李俊鋒在山西省清徐縣鳳儀北街某酒吧喝酒時,多次搭訕、調戲被害人張某遭拒,李俊鋒一怒之下,從車內拿出一把三稜刀,返回酒吧向張某左腹部猛刺一刀,致張某當場死亡。經鑑定,張某系被三稜形鋭器刺破下腔靜脈致大出血死亡。該起犯罪系李俊鋒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的緩刑考驗期限內所實施。
太原中院於2020年12月22日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俊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被撤銷緩刑後原犯故意傷害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李俊鋒不服,以其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認定構成自首、量刑畸重等為由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書顯示,李某鋒此次作案系緩刑考驗期內再次作案。
➤ 2017年4月8日,李某鋒因吸毒被清徐縣東湖派出所行政拘留,但因未滿18歲不予執行;
➤ 2019年6月24日,李某鋒因在飯店吃飯與人發生爭執,持飯店菜刀砍傷被害人臉部,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且在緩刑期內,李某鋒還曾與人打架鬥毆。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來源:山西高院、人民法院報、法治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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