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鄂生、孟祥,被捕
2月10日,據最高檢官網消息,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執行局原局長孟祥被逮捕。
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蔡鄂生作出逮捕決定
2月10日,據最高檢官網消息,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蔡鄂生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1月24日消息,蔡鄂生被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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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蔡鄂生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上徹底蜕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濫用金融監管權,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嚴重污染金融領域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奢靡腐化,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和打高爾夫球等活動安排,多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組織觀念淡漠,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寡廉鮮恥,大搞權色、錢色交易;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干預和插手行政許可事項;目無法紀,“退而不休”,頂風作案,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融資貸款、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蔡鄂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蔡鄂生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去年7月30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消息, 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蔡鄂生出生於1951年,曾長期在銀行系統任職,歷任: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三處處長,中國人民銀行利率儲蓄管理司副司長、金融管理司司長、銀行司司長、銀行監管二司司長等職。1998年,他任職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2001年任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主席,2005年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以涉嫌受賄罪對孟祥作出逮捕決定
另據最高檢官網2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執行局原局長孟祥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河南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近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孟祥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月2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孟祥被“雙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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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孟祥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執法犯法,違規插手幹部選拔任用和司法活動;生活腐化墮落;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審判執行、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孟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孟祥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孟祥出生於1965年2月,河北保定人,1988年12月入黨,1984年3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首都師範大學成人教育學院政法專業),法律碩士。
他曾任北京市高院副院長,2016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2019年被任命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官網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主要負責執行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依法辦理執行復議案件及不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執行監督案件;協調解決跨省、直轄市、自治區執行案件中的有關爭議;審查處理執行來信來訪及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執行申訴案件;指導全國法院執行信息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