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8月2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2日消息,財政部、税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發展有關税費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户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税。具體內容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户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税。 個體工商户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減半徵收資源税(不含水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税)、耕地佔用税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佔用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税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彙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徵的相關税款,可抵減納税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税款或予以退還。發佈之日前已辦理註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税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及《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所得税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中個體工商户所得税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應停止執行。 (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