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4日春節,男主人張某和懷孕的妻子武某,在家看電視,被武某的前夫王某,暴力闖入,並持刀把二人刺傷。
之前張某和王某從未謀面,並不認識。
在激烈的爭鬥中,張某奪下王某的刀,反刺三刀,兩刀胸前一刀手臂,至王某失血過多死亡。
被判防衞過當,一審判刑五年及罰金。
首先要看你和帶刀行兇的誰有背景,這年頭有人就説真理!,如果都沒有背景我們先看刑法怎麼説的:
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既然對方已經拿刀到你家準備行兇了,那麼大部分情況下司法上還是比較難去認定被害人會有故意殺人的行為的,因為首先你的生命安全就先收到了威脅了!不過硬要説什麼情況下你會被認為故意殺人的話,應該是行兇者到你家以後突然良心發現,跪下痛哭流涕認錯,而你還是一把拿起了刀把他捅死,基本上這樣的情況才會把你認為故意殺人吧!
有些事不是怕就能不做的,即使法律判你有罪,你也要保護你的家人,孩子。你不是武功高強的特種兵,可以輕鬆制服壞人。你不用全力死的可能就是你。如果法律判你有罪,你後半輩子的饅頭我給你送了,留下你監獄的地址。